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桦法执字第405-1号
申请执行人辛会阳,男。
被执行人句少春,男。
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权利人辛会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忠宝
审 判 员  霍凤双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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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