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桦法执字第388-1号
申请执行人许宝金,男。
被执行人苏佳斌,男。
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健康权纠纷。权利人许宝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5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庆才
审 判 员 张甲坤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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