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
诉讼代表人陈X1,男。
被告人陈X,男。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2月16日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X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X1、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X在经营大连XX公司期间,为购销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的粮食,送给储备库主任刘XX(另案处理)人民币250000元。
2、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X在经营大连XX公司期间,为继续购销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的粮食,送给储备库主任刘XX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陈X于2015年1月9日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银行转款凭证、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被告人陈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证明等;证人马XX、王XX、于XX等六人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被告人陈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X1、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X在经营大连XX公司期间,为购销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玉米25000吨,以出库费的名义每吨送给储备库主任刘XX(另案处理)10元好处费,共计向刘XX行贿人民币250000元。
2、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X在经营大连XX公司期间,为继续购销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的粮食,借储备库主任刘XX妻子马XX出国旅游之机,通过银行转帐,送给刘XX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陈X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上述行贿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X供述,他是大连XX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他公司在2012年2-3月份在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购买玉米25000吨,购买前与储备库主任刘XX商定每吨给他10元好处费,他总计购买了25000吨玉米,他公司给刘XX25万元好处费。钱是刘XX让他汇给王XX卡中的,给他这25万元是公司为了顺利购买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里的玉米,也为了公司与双城粮库长期合作。2014年7月份,刘XX妻子马XX去韩国旅游,途径大连,他给刘XX15万元,钱是从银行卡中汇给刘XX妻子马XX卡中的,给这15万元是为了公司与双城粮库保持良好关系,以后有粮出售别忘了他们公司。以上二笔共计给刘XX40万元。
2、证人刘XX证言证实,他是双城堡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2012年2、3月份,陈X听说他们粮库有玉米打电话要买,当时他答应卖给陈X4万吨玉米,并签订了4万吨玉米购销合同,每吨玉米以出库费的名义给他提10元钱好处费,4万吨就是40万元,他告诉陈X把这40万元直接打到王XX银行卡里,后来他们粮库只卖给陈X25000吨玉米,这样4万吨玉米购销合同以证明形式终止,又重新签订了25000吨合同,以大连XX公司签订了2万吨玉米购销合同,以大连XX1公司签订了5000吨玉米购销合同,这两个公司都是陈X的公司。在2012年5月份发粮过程中,他告诉王XX返给陈X15万元,因为最后他们粮库只卖给陈X25000吨玉米,所以这次交易他实际只收陈X25万元好处费。2014年7月他妻子和孩子去韩国旅游,陈X给他15万元,钱打到他妻子银行卡里。
3、证人马XX证言证实,他丈夫刘XX粮库和陈X有生意上的往来,2014年7月份她去韩国旅游,陈X通过银行往她卡里打过15万元钱,刘XX知道这事。
4、证人王XX证言证实,他和中储粮双城直属库主任刘XX即是战友又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2年2、3月份,陈X听说双城粮库要卖玉米找刘XX要买,经商定双城粮库卖给陈X40000吨玉米,他们签了合同,陈X每吨给刘文波提10元钱好处费,共计40万元好处费打到他银行卡里,后来双城粮库没有卖给陈X那么多玉米,只卖给陈X25000吨玉米,这样多收陈X给刘XX好处费15万元,2012年5月刘XX让他把多收的15万元好处费给陈X退回,他向陈X要的银行卡号,让赵XX以现金的形式在农行汇到陈X卡上15万元。陈X给刘XX的25万元好处费他给刘XX了。
5、证人于XX证言证实,大连XX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她做会计工作,法人代表是陈X。2012年3月6日与双城粮库签订了40000吨玉米合同,后来双城粮库没有卖给他们公司那么多,只卖给了25000吨玉米,后来又改签了合同,这样他们公司和双城粮库重新签订了25000吨合同,以XX公司签订了20000吨,以大连XX1公司签订了5000吨,这两个公司都是陈X开的。2012年3月9日经理陈X让她在网银上汇给王XX40万元,没说什么钱他不知道是什么款。2012年5月16日,从哈市双城市支行营业室汇到陈X卡里15万元她不知道是什么款。2014年7月9日,陈X让她给马XX汇15万元钱,她不知道是什么款。
6、证人赵XX证言证实,他2011年至2012年12月在黑龙江省中储粮双城直属库任出纳员,2012年5月16日,王XX让他帮忙给陈X卡里汇去15万元钱,他不知道是什么钱,王XX拿的现金。
7、证人周XX证言证实,2014年她和马XX、还有马XX的女儿、儿子、她的女儿一起去的韩国,她不知道陈X给马XX银行卡里打15万元钱。
8、证人孙X证言证实,她和陈X是夫妻,陈X以她的名注册大连XX1公司,法人是她。她没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2012年陈X购买双城堡粮食25000吨玉米给刘XX25万元好处费她不知道。2014年7月,刘XX妻子和儿子、女儿去韩国旅游,她不知道丈夫陈X给马XX15万元。
9、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陈X自然简历情况,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现实表现一般。
10、桦南县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X于2015年1月9日经依法传唤到案。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大连XX公司、大连XX1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及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
1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党组(2009)34号文件证实,聘任刘XX为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法人代表,聘期三年。
13、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说明证实,刘XX2009年11月任双城直属库主任,聘期三年。聘期满后未履行续聘手续,仍继续履行其主任工作职责。
14、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刘XX工作职责及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注册类型、法人代表。
15、预付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大连XX公司业务经营情况。
16、银行查询单、存款凭条证实,查询陈X、王XX银行存款、汇款情况。
17、玉米购销合同、证明证实,黑龙江中储粮双城堡粮食储备库与大连XX公司、大连XX1公司签订合同。
18、黑龙江省检察院、佳木斯市检察院线索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证实,陈X涉嫌单位行罪被桦南县检察院指定管辖,2015年1月11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X系大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X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X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认行贿犯罪事实,符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同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亦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大连XX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车旭冉
审判员 赵冬冬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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