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满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赊购的方式从被害人梁立军、关宇、佟铁山等人处获得价值98万余元水稻,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从被害人李井宝、宫伟东、曹杰等人处以高利息的名义借款76万余元,水稻销售后,赵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携带100余万元外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义乌市抓获。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银行卡3张、身份证2张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证人梁丽艳、曹政东、王飞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井宝、梁立军、关宇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骗取资金,并携款潜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称:欠款事实存在,但不够成诈骗罪。理由是,他收购粮食的几年中一直有外债,受害人不知道他有外债不属实,他不是外逃,而是出去谈生意,他要是想骗,手里有300多万时就可以跑了。他走后手机虽然关机了,但换卡后也和被害人沟通了,也和家里人联系了,让家里人告诉受害人钱会还给他们的。结果被抓了,所以钱就没还上。
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某诈骗罪罪名不成立。理由:1、赵某某与农户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赵某某为了赊购水稻在他人处借贷及以高利借款,应属于赵某某做生意经营过程中的借贷行为;3、赵某某在经营当中由于缺乏经验以及管理不当导致亏损,从而才使部分欠款不能偿还,债台高筑;4、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携带100余万元外逃,缺乏证据。赵某某是出去借钱还债,而且也偿还了部分外债,并没有将钱挥霍一空。综上,赵某某的行为属于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开始从事收购粮食生意,在此期间他因盖车库、购置车辆等欠下数十万外债。2014年初他租用杨令冬位于桦南县九里六村的烘干塔,采取部分现金、部分赊欠的方式收购水稻,并将卖出的水稻款部分用于清偿之前所欠粮款,部分用于继续收购。因粮库规定一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一次只能卖一车粮食,赵某某便用本人及借用孙长江、韩洪海、宋海增、梁丽艳、刘春华、王继东、蔡凤英的身份证向粮库卖粮,桦南县土龙山镇粮库以“公司”的名头向卖粮户汇粮款,桦南县粮库以“水稻”的名头向卖粮户汇粮款。2014年3月末被告人赵某某将收购囤积的剩余水稻清仓。从2013年12月末至2014年3月26日,桦南县土龙山粮库向赵某某本人及借用的孙长江、韩洪海、宋海增、梁丽艳、刘春华、王继东名下银行账户汇粮款共计人民币:2,100272元。2014年4月3日桦南县粮库向赵某某本人及其借用的刘春华、蔡凤英名下银行账户汇粮款共计人民币:712209元。被告人赵某某除将上述卖粮款部分清偿之前赊粮款及债务以外,截止2014年4月4日赵某某本人及其持有的刘春华、蔡凤英户名银行卡内余额共计人民币:1,034165元。赵某某于2014年4月3日携款外逃。被告人赵某某在外逃期间,采取乘坐客车,更换联系方式,以刘春华身份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时入住不同宾馆的方法隐藏行踪。在外逃期间,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偿还赵广芹、谢克全、张佳琪、曹静彬、张殿红、石长海共计人民币:858300元。并在逃至浙江省杭州市期间购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子一枚。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义乌市公安机关抓获。扣押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2617元;扣押现金人民币3700元;扣押并冻结刘春华银行卡卡内余额70000元;扣押并冻结蔡凤英银行卡卡内余款14276.83元。
截止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尚欠孙春香人民币14000元;欠梁立军、许文波人民币150668元;欠李锦刚人民币90143元;欠关宇人民币113476元;欠王恒山人民币34638元;欠牟玉莲人民币35000元;欠孙宝昌人民币17530元;欠佟志清人民币38695元;欠晋玉龙人民币28900元;欠陈丽杰人民币40412元;欠马吉哲人民币20000元;欠杨成久人民币28108元;欠李锐人民币60314元;欠佟铁山人民币160000元;欠张永海(其妻子宫丽莎)人民币23328元;欠孙长贵人民币60000元;欠王秀芹人民币15000元;欠陈芳(其丈夫宋海森)人民币35580元;欠李井宝人民币480000元;欠宫伟东(其妻子周淑芬)人民币100000元;欠曹杰人民币140000元;欠张殿红人民币20000元;欠胥海有人民币40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74579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1)、2014年4月25日证实,2014年4月25日赵某某在义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承认他做水稻收购生意,由于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不灵,欠了100多万元粮款,后外逃至义乌市,他在义乌没有亲属朋友。
(2)、2014年5月11日证实,他是从2010年开始收购粮食的,主要收购水稻和玉米。2014年开始租用九里六村杨令冬的烘干塔收购粮食。2014年3月末去掉杂质、水分核算时少了150吨,出现了资金缺口。他离开桦南时用的是双卡手机,一个卡号13836694446,另一个号不记得了。2014年收的水稻都卖桦南县土龙粮库了,他拖欠的粮款大约有50万左右。他在2014年春天还向九里六村李井宝借了48万;他欠大八浪乡检草沟村关宇10万元左右;欠桦南县土龙山镇梁立军10多万元粮款,其他的他暂时记不起来了,但他欠的粮款都有欠据,以票据为准。他去外地就是想借钱还账,不是想赖账。
(3)、2014年5月12日供述,2013年过完年,他开始租九里六村杨令冬的烘干塔收购农民的水稻,当时有直接给现金的、有给部分现金其余打欠条的,2014年他共赊了2000吨左右的水稻,大约价值500万元左右,加上烘干及其他费用得600万元左右,所以就出现了1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他收的水稻都卖给了土龙粮库,一共十几次卖了好几十车,因为粮库规定一个身份证只能卖一车粮,所以他借了很多身份证去卖粮。他离开桦南的时候从自己的邮政储蓄卡里取过18万元,还给了梨树乡永久村的张殿红。
(4)、2014年5月14日供述,他每年收粮的时候都有赊欠卖粮人粮款的现象,卖粮人也是同意的。2013年末他又开始收粮,当时收粮资金就30万元左右,他就赊欠农民的粮款,等卖完粮再还,到后期就出现了几十万的缺口还不上了。他现在欠九里六村牟玉莲3.5万元(粮款);欠九里六村王立波16万元(粮款);欠九里六村王恒山3.4万元(粮款);欠土龙山镇梁立军15万元(粮款);欠梨树乡永久村张殿红2万元(粮款);欠检草沟村关宇11万元(粮款);欠九里六村李井宝48万元(高息借款)。
(5)、2014年5月19日供述,2012年年末,他收大八浪乡村民孙长贵的水稻,给了一部分现金,他和其妻子梁丽艳共同出具的6万元的欠条,至今未还。2013年冬季,他收购大八浪乡九里六村宫丽莎的水稻,欠粮款2万余元。2014年春九里六村孙宝昌卖给他20多万的水稻,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粮款,还欠孙宝昌1.6万元左右至今未还。2014年2月他收九里六村杨成久的水稻,粮款是2.8万元左右,打的欠条至今未还。2014年2月中旬,他收大八浪乡七一村马吉哲水稻,欠粮款4万元,之后往马吉哲卡里还了2万,还欠2万。2014年3月收九里六村陈丽杰水稻,欠粮款4万元。2014年4月他离开桦南到杭州后,通过梁立军得知,欠粮款的农民已经报案了。他没有骗农民的想法,他借的钱还没有到手,所以没在承诺的时间内还钱。
(6)、2014年6月4日供述,2014年他租用烘干塔烘干水稻,大约赔了几十万元,因为资金出现缺口,卖粮的农民向他要粮款,他就出门借钱还粮款,他找了大八浪信用社主任贷款,主任答应贷给他10万元,他又找亲属朋友借钱,钱还没到手就被公安抓了。
(7)、2014年6月12日供述,2014年收粮前,他由于盖房子、盖车库、买车共欠下90万左右的外债。2014年他开始租烘干塔收水稻,他先在卖粮人处赊一部分水稻,把水稻卖到粮库后得到现金再继续收水稻,同时还一部分以前的赊款。2014年3月20几号他将库存的水稻都送到土龙粮库卖了,粮库将卖粮款打到他借的身份证办的银行卡上,他本人去取的钱,2014年3月末,他不再收粮,就剩下30多万元了,后又还给张殿红18万元。
(8)、2014年6月13日供述,主要证实2014年以前外债如何形成。
(9)、2014年6月15日供述,主要内容与前几次供述基本一致。
(10)、2014年6月16日供述,主要证实2014年他还向桦南县粮库以自己的名卖过水稻,价值40万左右。同时证实卖粮款他用来还账了。
(11)、2014年6月19日供述,他欠牟玉莲3.5万元,王立波14万元(欠条打的是16万元),王恒山3.4万元,梁立军15万元,李锦刚9万元,晋玉龙2.89万元,张殿红2万元,关宇11万元,佟志清3.8万元,李井宝46万元(李井宝实际借给他48万元,之后拉走他13000元的水稻),周淑芬10万元,宫丽莎2万元,王秀芹1.5万元,陈芳3.5万元(当时打的是50500元的欠条,后还给她丈夫1万元,还给她5千元),陈丽杰4万元,马吉哲2万元,杨成久2.8万元,孙宝昌1.7万元,孙长贵6万元,王龙江6万元。2012年4月向曹杰借了7万元,出具了欠条,后期陆续又向曹杰借款又打了7万元的欠据。2014年他用刘春华和蔡凤英的名向桦南县粮库卖过水稻。他将粮食清仓后所得的粮款,还他姐赵广艳8万元,七台河曹敬彬10万元,还他外甥女张佳琪12万元,他姐赵广芹5万元。外逃期间他是用刘春华的身份证登记住店的。
(12)、2014年6月24日供述,主要内容与上次笔录基本一致。
(13)、2014年6月27日供述,宣告逮捕。
(14)、2014年7月2日供述,他是2014年4月初走的,走时他拿了个小包,包里有他本人身份证和刘春华的身份证,还有他本人的驾驶证。他是从佳木斯坐客车到济南的,他走时带走了90多万元。他身上带了几千元的现金,剩下的都在银行卡里,他自己名的邮政卡里有30多万元,2014年4月3日桦南粮库给他打的钱,往他母亲的卡里,刘春华的卡里和他本人卡里打了60多万,刘春华卡里留了7万元,剩下的都转到了他母亲的卡里,他母亲卡里有60多万元,这些卡都在他身上。当时他到佳木斯在他母亲卡里取了2万元现金,在另外一张卡里取了6千元现金,他在济南和杭州也用银行卡取钱了,用哪张卡取钱记不清了,大约取了3万多元。他在杭州刷卡买了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大约3万8千元左右。
(15)、2014年7月13日供述,在杭州期间,他用其母亲蔡凤英名下的银行卡向曹敬彬汇10万元,由于曹敬彬没有工行卡,他把这10万元汇到他姐赵广芹卡里了,因为向曹敬彬借钱时是赵广芹帮着联系的。他往赵广芹卡里汇了35万零3千元,分两笔汇的,一笔15万元,一笔20万零3千元,其中包括还曹敬彬的10万元,5万是还他姐赵广芹的钱,8万是还他姐赵广艳的钱,12万元是还他外甥女张佳琪的钱。2014年4月份,他给一个姓谢的男子转了10万元(3、4年前他在佳木斯通过赵广芹认识姓谢的,在2年前,他买大车时向姓谢的借了10万元),还给石长海汇了6万零3百元(2014年因资金周转不开借的),给张殿红汇了15万元。
(16)、2014年7月29日供述,主要内容与前两次供述基本一致,另对几笔银行卡支出情况进行解释。并供述汇款记录上的“公司”指的是土龙粮库。
(17)、2014年11月28日供述,2014年过年前,他收孙春香家水稻,给了一部分钱,还欠1万多元粮款;2013年年末他收佟铁山家的水稻,欠了14万元的粮款,但是打了16万元的欠条;2013年年末他收张永海家水稻,欠2万元左右粮款;李锐家的粮食是通过王龙江卖给他的,他欠李锐家粮款,具体欠多少记不清了;2013年年末他向宫伟东借了10万元;2013年年末他收胥海有家水稻,给了一部分粮款,还欠一部分粮款,具体欠多少记不清,但欠他的钱就算借的了;前些年他向李文强借过钱,借了大约20万元,后期用他的住房顶账了。
2、孙春香证实,2014年1月11日赵某某到她家收水稻,共拉走三车,总金额是69552元。当天给了552元,69000元赵某某打的欠条,后期陆续还了55000元,还欠她14000元至今未还,69000元的欠条没有改。
3、梁立军、许文波证实,2014年2月24日左右他俩给赵某某送水稻,结算后赵某某欠他们3万元并打的欠条,3月14日左右又送水稻,共价值120668元,这次没有结算也没打条,赵某某一共欠他们卖水稻款150668元,4月4日他们再给赵某某打电话要钱时,赵某某已经关机了,联系不上,他们就报案了。
4、李锦刚证实,2014年2月他开始给赵某某送水稻,赵共拖欠他粮款130143元(共打了6张欠条),2014年3月左右,赵某某给他信用社账户汇了4万元,还欠90143元的粮款,4月4日他打电话再向赵某某要钱,已经联系不上了,赵某某的妻子也联系不上赵某某,他就报案了。
5、关宇证实,2014年2月份,他开始向赵某某卖水稻,头两次欠他卖粮款197470元,后一车欠他4451元,在此期间赵某某给了他一张石长海名的邮政银行卡,卡内有88445元,现在赵某某还欠他113476元至今未给。
6、王恒山证实,2014年2月份他卖给赵某某12460斤水稻,价格1.39元每斤,共价值34638元,赵某某说3、4天后给钱,当时没有给他打条,此后他多次找赵某某要钱,赵一直推脱,4月3日他再次打电话,赵说4月4日让他来取钱,4月4日他就联系不到赵了,他就报案了。
7、牟玉莲证实,2014年2月29日他向赵某某卖了40多吨水稻,先期赵某某给了他一部分钱,现在还欠35000元没给,他找赵某某要钱,赵某某一直推脱未给,现在找不到赵某某了。
8、孙宝昌证实,2014年1、2月份,赵某某收过他家5车水稻,前4车给的现金,最后一车没给钱,价值是17530元。没有打条,他找赵某某要,赵国龙一直推脱不给。
9、佟志清证实,2014年2月中旬,他向大八浪粮库卖水稻,因为水稻质量不好,粮库没收,他就将水稻拉到赵某某处,赵按每斤1.13元价格收的,赵应给他2万元,但只给了5千元,剩下的1.5万元打的欠条说过两天给,过了10多天他又送去11吨的水稻,每斤1.1元,给他打了一张23695元的条,赵共欠他水稻款38695元,4月3日他给赵打电话要钱,赵让他4号去取钱,等到4号赵的手机就打不通了,人也联系不上了,他就报案了。
10、晋玉龙证实,2014年2月末,他向赵某某卖了20吨水稻,每斤1.34元,当时给了2万元,还欠28900元的水稻款,赵某某说三天后给,他一直向赵某某索要此款,赵一直没给,直到近期赵的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赵了,赵的家人也不知道赵去哪了,他就报案了。
11、陈丽杰证实,2014年3月初,他卖给赵某某27680斤水稻,每斤1.46元,共价值40412元。当时赵某某没有给钱,也没有打条,说好3月底结账,今年4月3日他给赵打电话索要粮款,赵说现在没钱等粮卖了结账,等到4月5日赵的手机就关了,联系不到赵了。
12、马吉哲证实,2014年3月初,他向赵某某卖水稻,水稻共价值42800元,当时给了2800元,还欠粮款4万元,十几天后赵又给了他2万元,还欠粮款2万元,4月5日赵的手机就关机了,联系不到赵了,他就来报案了,当时没有打欠条。
13、杨成久证实,2014年3月中旬,他向赵某某卖水稻,共价值28100元,赵没给钱,当时给他打的欠条,定好4月1日给钱,4月1日因他有事外出,回来后就联系不到赵某某了。
14、李锐证实,2014年3月4日他通过王龙江向赵某某卖水稻,第一次卖了16吨,粮款4万多元,当时赵某某没有给现金,只是给王龙江打了一张欠条,赵某某和王龙江都在欠条上签字了。过了5、6天他又给赵某某送了23吨水稻,价值6.5万元,赵某某说暂时没有钱,又打的欠条,欠条上写着欠王龙江6.5万元,赵某某签的字,3月30日左右他电话向赵某某要粮款,赵给了他45800元,赵在第二次欠据上写还欠粮款2万,说剩下的和第一次欠的粮库一共还欠6万,4月1日给。3月29日他给赵打电话要钱,赵就关机了,联系不到赵了,他就报案了,当时是王龙江谈的材料。
15、王龙江证实,2014年3月份,闫家镇大吴家村的李锐找他帮忙卖水稻,3月4日他和李锐将第一车水稻卖给了赵某某,共价值40314元,三天后给钱,当时是他和赵某某在欠条上签的字。3月14日他和李锐又给赵某某送了一车水稻共价值65608元。也是他和赵某某在欠条上签的字,当时约定6天后去取钱。2014年3月20几号赵某某给了李锐45608元,还欠60314元,至今也没给,后期听说赵某某跑了,他和李锐就来报案了。
16、佟铁山(佟铁浩)证实,他和王立波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末,赵某某在他家拉走了价值16万元的水稻,没给钱,后期打的欠条。赵某某以前向他家借过10万元钱,2014年初时已经还了,但欠的这16万粮款至今也没还,当时约定的是2014年4月份给粮款。
17、王立波证实,内容与佟铁山笔录基本一致。
18、张永海证实,2013年12月份他向赵某某卖过水稻,价值7.8万元,当时赵某某给了3.5万元,还欠4.3万元打的欠条,2014年3月18日赵又给了他2万元,还欠他2.3万元至今也没给,4.3万元的欠条赵没有拿回去。
19、宫丽莎证实,与张永海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8日赵某某收购他家的水稻,水稻共价值7万多元,赵某某给了3万元,剩下4万多打的欠条,2014年3月他丈夫又向赵某某要回2万元,现在赵某某还欠他家粮款23328元,后期听村里人说赵某某跑了。
20、孙长贵证实,2012年12月末他家向赵某某卖了92500元的水稻,当时赵给了2500元,剩下的钱也没打欠条。过了2个多月他去找赵要钱,赵说等贷款下来给,2013年5月份左右,赵给了他3万元,剩下的6万元打了个欠条,还款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赵某某夫妻俩在欠条上签的字,钱到期了赵也未还,2014年4月1日他去找赵要钱,赵没在家,之后再没见到赵。
21、王秀芹证实,2012年11月5日,她向赵某某卖水稻,定好粮款过完年开春给,每斤按1.32元算,没有打条。过完年开春她向赵某某要钱,赵没有钱,她俩协商按当时每斤1.45元算账,粮款共计2.1万元,2014年3月末给。2013年6月份他去找赵要钱,赵给了她5千元,剩余1.6万元一直也没给。
22、陈芳证实,2012年11月份,赵某某到他家收水稻,每斤1.5元,2013年4月1日给钱,这样她就卖给赵某某33720斤水稻,价值50580元,赵某某打的欠据。2013年4月他去找赵要钱,赵以等贷款为由一直推脱,2013年7月他再次找赵要钱,赵给了他5千元,说其他钱等收水稻时再还。一直到2014年4月1日找赵要钱,赵说4月3日结算,4月5日听说赵某某跑了。
23、李井宝证实,2014年3月份,赵某某找他借款50万元,他分三次实际借给赵某某48万元,当时赵某某给他打了50万元的欠据,并写明利润分成是5万元,借期为一个月。他在此期间还欠了赵某某粮款13842元(此款是3月25日赵某某的舅丈杨臣生向他家卖水稻价值13842元,他没有给杨臣生钱,赵某某说这笔钱算他的)。
24、郎凤华证实,她与李井宝系夫妻关系,内容与李井宝笔录基本一致。
25、宫伟东证实,2013年10月25日赵某某通过八浪财政所的王飞向他借10万元钱,因当时他在九里六村包果园,承包期也快到了,他还想继续包,就同意借给赵某某钱了,10月25日是赵某某的妻子去他家取的9万元钱,之前(2013年9月份)赵某某说随礼没钱,向其借了1万元,现在赵某某共欠他10万元,没有打欠条。果园也没承包成。
26、王飞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赵某某让他帮忙借10万元收购水稻,当时他帮着联系的九里六村的宫伟东,因为当时宫伟东想承包九里六村果园,赵某某又是九里六村村长,对宫伟东承包果园有用,他就帮着联系了,当时宫伟东让赵某某在承包果园时说说好话,赵某某也同意了,宫伟东就借给赵某某钱了,什么时间取的钱他不清楚,但听宫伟东说没有打条。
27、曹杰证实,2012年4月1日赵某某向他借7万元买车,他就借给了赵7万元,有欠条为凭。2013年11月12日赵以收粮没钱为由,又向他借了7万元,定于2个月后还,没有约定利息。2014年1月他找赵要钱,赵说收等收完粮,将这14万一起还清。2014年4月2日赵找他吃饭,说先还他5万,剩下的秋天还,他同意了,给了赵3个银行卡号,赵在吃饭时还说,赵欠了170多万外债还不上,赵手里有120多万,如果都能像他这样这关就能过去,如果不行赵就跑。他听了这话生气就回家了,第三天他给赵打电话,赵就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后听说赵跑了。现在赵欠的14万元也没给他。
28、胥海有证实,2014年年前他借给赵4万元,三月中旬,赵又找他借10万,说收粮资金周转不开,欠老百姓钱,他答应帮着借,但钱还没到位,赵就被公安抓了。
29、张殿红证实,2013年12月份,赵某某收水稻,在他家拉走两车70吨左右的水稻,当时是按1.14元每斤算的,共价值近21万。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向赵某某要水稻款,赵给了他一张邮政储蓄卡,2014年4月初,赵往这张卡里打了18万,现在赵还欠他2万多不到3万元,当时赵没有给他打条。赵给他的那张银行卡是蔡凤英的名。
30、张生林证实,2013年12月左右,他通过他们村的张殿红卖粮,共卖了价值17万元多的水稻,张殿红先拉走水稻,过了几天给了他7万元,第二次是过完年给了他5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3月末的一天给了他5万元。
31、张殿明证实,张殿红是他哥,他是永久村的村民,他是通过张殿红向赵某某卖水稻的,2012、2013年的水稻都卖给赵某某了,2014年4月份赵某某通过他哥给他结算了73000元的粮款。
32、撒振亮(别名:撒晓亮)证实,他是永久村的村民,他卖给张殿红两次水稻,第一次是2013年9月份,卖了9万多元钱的水稻,当时粮款就结算了。第二次是2014年3月初,卖了9千多元的水稻,卖完粮后过了几天,张殿红就把钱给他了。他知道张殿红是帮赵某某收的水稻。
33、李文强证实,09至10年赵某某陆续向他借了20万元,后赵某某以自家的房屋抵债了,2010年5月份公证的。2014年3月27日左右,赵某某找他帮忙借10多万元,当时他答应了,也帮着赵某某张罗了12万元,但赵始终没来取过这12万元,后来听说赵跑了,当时让他帮着借钱时,赵说收水稻钱不够用。
34、梁立艳证实,赵某某是2014年4月3日上午10时许从家走的,说是去算粮款,算完就回来,但到现在也没回家,电话也关机,联系不上,赵是今年2月份租烘干塔收水稻的,家里赵某某做主,她没钱就向赵某某要,家里没有存款。她和宫伟东是一个村的,宫伟东的妻子叫周淑芬,2013年10月末左右,赵某某收购水稻从宫伟东家借了9万元,让她去宫伟东家取的,她没有给宫伟东打条。赵某某向李文强借过钱,后用房子顶账了。赵某某是2014年4月3、4日走的,给他汇过1万元钱,这1万元是欠她舅妈郭玉玲的,赵某某走以后,郭玉玲就到她家来要钱,她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赵就汇回来1万元。他认识张殿红,张殿红是他姨家姐夫张殿明的哥哥,家住梨树乡永久村。2014年5月份大约10几号,张殿红给她打电话问蔡凤英是谁(赵某某母亲),要用蔡凤英的身份证取钱,她就给她婆婆蔡凤英打电话将身份证送到了他手里,他将身份证给了张殿红,当天下午张殿红就把身份证还回来了。张殿红手中有她婆婆的银行卡,得用身份证才能取出钱,至于卡为什么在张殿红手,她不知道。
35、郭玉玲证实,赵某某是她外甥姑爷,2013年冬赵某某向她借了1万元钱,2014年4月份的时候,赵某某的妻子梁丽艳将这1万元钱还她了,给的是现金,在梁丽艳家给的。
36、于春玲证实,赵某某是他丈夫杨东升的外甥姑爷,2014年3月中旬,赵某某找她借10万元,说好利息1.2分,用一年,赵说是收水稻欠老百姓粮款,资金周转不开了,说好4月份用,但没到4月份赵就被抓了。2013年冬,她家卖给赵某某2.6万元的水稻,当时赵没有给钱。2014年开春的时候,赵某某给她打电话,要还她钱,让她提供个银行卡号,她就将她姐于春艳的卡号告诉了赵某某,赵往这张卡里打了1万元,因该卡未开通大额交易,她又借了九里六村李东军的银行卡,赵某某又往李东军的卡里汇了1.6万元,这样赵欠她的粮款就都还了,她就将这两张银行卡还回去了。
37、蔡凤英证实,赵某某是她儿子,她还有长女赵广芹,次女赵广艳。2013年她帮赵某某抬了2万元钱,是从她二妹妹和小叔子那抬的。赵某某收粮的时候借的她的身份证,2014年3、4月份赵让她到工行,说是用她的身份证开了一张银行卡,她借机就向赵要帮抬的2万元,过了几天赵就把这2万元打她卡里了。2014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赵的妻子向她借身份证,干什么用不清楚。
38、赵广芹证实,她与赵某某是姐弟关系,她第一任丈夫叫张贵九里六村人,她女儿张佳琪今年27岁,姑爷于海涛都在吉林市生活,儿子叫张振,她与张贵离婚后,张振与张贵一起生活。她第二任丈夫叫谢克全,2014年3月3日已经离婚了。赵某某结婚后,她就陆陆续续借给赵某某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大约10几万左右。2014年春天,因为她当时有病了,她给赵某某打电话让赵某某还她些钱,赵某某给她卡里打了1.5万元,卡是邮政的,户名是她本人。在3、4月份的时候,赵某某先后给她打了一笔15万、一笔20万、一笔10万。赵某某给她打20万的时候,她听九里六村村民说赵某某欠钱跑了。赵某某给他打的15万、20万是她在桦南工行开的卡。10万元是打在谢克全卡里了,当时谢克全的卡也在她手里。
2013年冬季时,赵某某到七台河卖粮,跟她说资金周转不开,让她帮着借点钱,她就跟朋友曹静彬说了,曹静彬同意借给赵某某10万没有利息,之后他和曹静彬一起到七台河山下一粮库把钱给赵某某送去了。2014年还钱的时候赵某某要曹静彬的工商银行卡号,曹静彬没有,赵某某就将欠曹静彬的10万元打到她卡里了,她在桦南将钱取出后,座客车到七台河把钱送到了曹静彬家,曹静彬收的钱。
她自己有8万元钱,是给儿子娶媳妇准备的,她将这8万元放在赵广艳处了,赵某某向她借钱,她怕赵某某不还钱,她就让赵广艳拿出这8万元,以赵广艳的名义借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把钱汇过来后,她就将钱留下了,没给赵广艳。
2014年过年的时候,赵某某从她女儿张佳琪处借了12万元钱,这钱是她女儿张佳琪和其丈夫回家过年时借给赵某某的。2014年3、4月份的时候,赵某某将这钱打到她卡里了。2014年4月中旬,她和张佳琪去杭州玩,在杭州她往张佳琪男朋友一个姓纪的卡里打9万,这张卡在张佳琪身上,回到吉林她又给了张佳琪3万现金。
2014年她去杭州之前,在伊春市汤旺河区工商银行取了10万元,还给谢克全了,这10万元现金和谢克全的那张银行卡她放在谢克全住的楼上了,她告知了谢克全就离开了。赵某某共计给她汇了45万,其中有曹静彬的10万,她以赵广艳的名义借给赵某某的8万,张佳琪的12万,谢克全的10万,剩下的5万是赵某某这么多年欠她的。有的时候她给赵某某倒钱还不上,她就将自己的金首饰卖了先把钱还上,等有钱的时候再买。
39、谢克全证实,赵广芹是他前妻,2014年2、3月份他们离的婚。赵某某是赵广芹的弟弟。2011年或2012年夏天,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资金周转不开了,向他借10万元钱,当时他有一张邮政储蓄卡里面有10万元钱,他就将卡给赵广芹了,让赵广芹给赵某某汇过去。2014年2、3月份,赵某某将这10万元钱汇到了他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了,卡是他的名字,赵广芹到银行取的钱,然后将钱放在了汤旺河他家里,二人就分手了,这10万元被他玩游戏输了。
40、石长海证实,他是赵某某舅家的弟弟,2014年初赵某某因收粮用钱向他借了6万元,2014年3月末将这6万元还给他了。当时赵某某已经不在家了,他跟赵某某联系不上,赵某某往他卡里汇了这6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41、赵广艳证实,他是赵某某的二姐,赵广芹在她处存放了8万元钱,后期赵某某收粮向她借钱,她经赵广芹同意将这8万元借给了赵某某,这钱还没还不清楚。
42、张佳琪证实,赵广芹是他母亲,赵某某是他舅舅,2013年年末赵某某向她借12万,2014年过年的时候,她和丈夫于海涛回桦南将12万现金借给了赵某某,2014年3、4月份这钱已经还了。当时她和赵广芹在杭州,赵某某还了她9万元,是从赵广芹工商银行卡转到她朋友纪民卡里的,从杭州回到吉林,赵广芹又给了她3万现金。
43、王荣启证实,2014年春节前,张殿红帮别人收粮,他卖给张殿红两次水稻,共计19000余元,粮款已经给他了,第二次卖粮的时候,他家和同村付青春家的粮是一起装的车。
44、刘春华证实,2014年3月份赵某某向她借身份证说是卖粮用,并让她在银行开个账户,她就到桦南县工行以自己的姓名开了个账户,2014年4月份左右,赵某某又让她到农行开个账户,她又到农行开了个账户,现在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都在赵某某处。她没有去过杭州,也没使用过这两张银行卡,她家也不种地也没卖过粮。
45、杨令冬证实,他家有个烘干塔,是2013年6月份建的,2014年他将烘干塔租给赵某某收水稻了,开始讲的是按吨收费,因为没有计算多少吨,后期跟赵某某商定给些钱就行。
46、赵晓君证实,她是杨令冬的妻子,赵某某曾给过她家6万元的煤和电费钱,租用烘干塔的钱还没有给。其他内容与杨令冬证言一致。
47、孙长江证实,2014年2月份,赵某某收水稻,雇他当装卸工。2月份的时候,赵某某收过王恒山的水稻,收180袋,用的是九里六村胥阳的货车,是去王恒山家拉的,当时他是装卸工,共计多少斤他不知道,给没给钱也不知道。2014年正月,他也卖给过赵某某水稻,当时没有给钱,赵某某将烘干粮食卖完后把钱给他了,一共是22000元。
48、胥阳证实,2014年2月份赵某某收过王恒山的水稻,是雇他家车拉的,共拉走12640公斤的水稻,什么价格不知道,水稻拉到赵某某租的烘干塔了。
49、牟玉福证实,2014年赵某某收粮,雇他烧锅炉。赵某某是自己收粮,赵某某收粮是先给一小部分现金,大部分都是赊着,等粮卖了再给。
50、杨久学证实,2014年赵某某收粮时,他给赵看烘干塔仪表。其他内容与牟玉福证言一致。
51、曹政东证实,他是土龙粮库副主任,赵某某从2013年11月末开始往土龙山镇粮库卖水稻,大概卖了9百吨左右,一个人的身份证只能卖1-2车粮食,并且卖粮款是往卖粮身份证开的银行卡里转。赵某某往土龙山镇粮库卖粮用了不少别人的身份证。2014年年前赵某某卖的是没有烘干的水稻,年后卖的是烘干的水稻。粮款都是第二天结算。没有烘干的粮一般都按每斤1.3或1.4元算,烘干后的粮都按1.5元每斤算。从粮款记账明细表中有赵某某手机号的都是赵某某卖粮的记录,赵的手机号是13836694446。
52、胡柏成证实,2013年12月份,赵某某装有一车水稻的前四后八汽车用一台拖车送到他的修理部修理,是发动机爆瓦了,换发动机等修理费用共计1万元左右。
53、李长安证实,2014年3月初,他卖给赵某某价值4.7万元的水稻,当时没有给钱。在2014年4月份之前,他和牟玉莲拿着赵某某的银行卡去八浪银行取了7万多元,回到赵某某的烘干塔处,赵就把欠的4.7万元粮款给他了。
54、叶景华证实,赵某某是她丈夫赵广海的表哥,2012和2013年她家卖给了赵某某价值7万元的水稻。2014年3月末,赵某某将欠的水稻款还给他家了,这钱没有利息。
55、王洪波证实,赵某某是他小舅子,2013年12月份,他卖给赵某某共价值6万元的水稻,当时没有给钱,也没打条。2014年后,他多次找赵某某要粮款,赵分多次给了他4万元,还欠2万元。2014年3月30日赵说出去算账,回来把钱给他。
56、关发利证实,他是大八浪乡政府秘书。2014年3月末赵某某找他帮忙抬10万元钱,说是收粮资金周转不开了,当时他答应帮忙了,并让赵在4月初来取钱。4月初钱准备好了,赵没有来取钱
57、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赵某某签字的刷卡消费凭证、浙江中金黄金饰品有限公司销售凭证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在杭州刷卡消费43771元购买千足金戒指一枚总重30.68克,千足金项链一条总重102.77克。
58、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4月25日义乌市公安局将赵某某抓获后,在其居住的俊宏宾馆410房间找到赵某某、刘春华身份证及赵某某驾驶证,并移交桦南警方。
59、义乌市公安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证据保存清单证实,扣押随身物品情况。
60、桦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银行卡8张。
61、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2014.8.10)证实,未找到田传玉、曹静彬,及赵某某所供述的已偿还欠款的桦南县大八浪乡二道沟村卖粮农户。
62、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2014.5.15)证实,2014年4月11日赵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网通缉,2014年4月2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抓获,羁押于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2014年5月8日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赵某某押解桦南县,押解途中经历时间9日、10日,2014年5月11日押解到桦南县公安局,当日被刑拘。
63、义乌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被执行临时羁押,2014年5月8日被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带离出所。
64、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赵某某的身份、年龄,平素表现一般,并于2014年4月11日被上网通缉。
65、孙春香、许文波、梁立军、李锦刚、关宇、牟玉莲、佟志清、晋玉龙、杨成久、佟铁山、孙长贵、陈芳、李井宝、曹杰欠条复印件证实,欠款的具体情况。
66、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赵某某名卡号6212260904000*******的牡丹灵通卡支取情况说明及明细清单证实,开户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2014年4月3日桦南县粮库向此卡汇款320880元,卡内余额406164元(之前卡内有85284元);当日此卡向6222080904001*******(蔡凤英)卡内网转106164元,卡内余额300000.4元;2014年4月4日向蔡凤英卡再次网转250000元,卡内余额5万元;2014年4月11日,2次卡取共计6000元,卡内余额43940.4元;2014年4月13日,POS机交易消费43771元。
67、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刘春华户名卡号6212260904000*******的牡丹灵通卡支取情况说明及明细清单证实,开户时间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3日桦南县粮库向此卡汇款338640元;当日此卡卡取27万元,汇入(蔡凤英)卡内,此卡余额68640元;当日蔡凤英卡向此卡汇入1360元,此卡余额7万元。
68、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蔡凤英户名卡号6222080904001*******的理财金账户卡支取情况说明及明细清单证实,开户时间2014年3月29日。2014年4月3日桦南县粮库向此卡汇入52689元;当日刘春华工行卡向此卡汇入27万元,此卡内余额322689元;当日此卡又向刘春华卡内网转1360元,此卡内余额321329元;当日赵某某工行卡向此卡网转106164元,此卡内余额427493元;2014年4月4日赵某某工行卡向此卡内网转25万,此卡内余额677493元;2014年4月11日,此卡向6222020909001*******(谢克全)卡内网转10万元,此卡余额577493元;2014年4月12日,此卡向6212260904000*******(张殿红)卡内网转15万元,卡内余额427480.50元;2014年4月13日,此卡向6222020910002*******(石长海)卡内网转60300元,卡内余额367180.50元;2014年4月13日,此卡向6222020904001*******(赵广芹)卡内网转203000元,卡内余额164168元;2014年4月14日,此卡向(赵广芹)卡内网转15万元,此卡内余额14239元。
69、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蔡凤英卡向谢克全卡网转10万的情况说明及谢克全卡明细证实,经公安机关核实此款是赵某某偿还谢克全借款。
70、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蔡凤英卡向张殿红卡网转15万元的情况说明及张殿红卡的明细证实,此款系赵某某偿还张殿红经手收粮款,分别是梨树乡永久村张殿明、田传玉、张生林三人卖粮款。
71、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蔡凤英卡向赵广芹卡共网转353000元的情况说明及赵广芹卡明细证实,蔡凤英卡共向赵广芹卡网转353000元,其中偿还曹静彬10万,偿还赵广艳8万(实为赵广芹的钱),偿还张佳琪12万,偿还赵广芹本人5.3万。
72、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赵某某卡折一套,卡6221882600123*******,折602721029200*******的收支情况,及此卡的交易明细证实,明细体现了7个转账信息,其中2014年3月28日转出2次(5万、8千)同一账户,账户号:6210982600075*******(张福鑫,系张殿红长子)。2014年3月29日转出1次(1万)账户号:6210982600114*******(于春艳,系于春玲姐姐)。2014年4月2日2次转出(2千、4万8千)同一账户,账户为:6221882600123*******(蔡凤英)。2014年4月3日转出1次(1万),账户为:6210982600123*******(梁丽艳);2014年4月7日转出1次(1万5千),账户为:6221882600103*******(赵广芹);2014年4月7日1次转出18万,账户为:6221882600123*******(张殿红)。
73、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诉前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某拥有一辆解放牌大型货车,车号为黑J88700。赵某某在收粮期间欠勃利县城西街吴明喜钱款,吴明喜到桦南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赵某某的解放牌大型货车已被查封。
74、桦南县公证处公证书(2010)黑桦证内民字第38号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因赵某某欠李文强钱款,2010年3月11日赵某某、梁丽艳已将住房转让给李文强顶债,并公证。
75、水稻粮库明细表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土龙粮库支付赵某某粮款情况。
76、户名为梁丽艳,卡号为6221502600029*******储蓄卡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此卡的说明证实,赵某某用梁丽艳的身份证卖粮,并使用梁丽艳的银行卡收粮库的粮款,该卡一直为赵某某使用,“公司”字样为粮库汇给赵某某的粮款赵某某用梁丽艳身份证卖粮。开卡日期2013年12月15日。
77、户名为王继东,卡号为602721029200*******的储蓄卡交易明细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赵某某用王继东身份证收粮,并用王继东此卡收粮库粮款。2014年3月18日开卡,2014年3月26日粮库分两次向该卡共打粮款218290元,当日被取出。
78、户名刘春华,卡号602721029200*******储蓄卡交易明细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该卡一直为赵某某使用。2014年3月18日开卡,3月20日粮库打款113880元,当日分三次全部支出,并销户。
79、户名为宋海增,卡号为602721029200*******储蓄卡交易明细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赵某某用宋海增身份证卖粮,并用宋海增办的身份证收粮款。开卡日期2013年12月17日。
80、户名为孙长江,卡号为602721029200*******储蓄卡交易明细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赵某某用孙长江身份证卖粮,并用孙长江办的身份证收粮款。开卡日期2013年12月17日。
81、户名为韩洪海,卡号为602721029200*******储蓄卡交易明细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赵某某用韩洪海身份证卖粮,并用韩洪海办的身份证收粮款。开卡日期2013年12月17日。
82、户名为梁丽艳,卡号为602721029200521367储蓄卡交易明细及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赵某某用梁丽艳身份证卖粮,并用梁丽艳办的身份证收粮款。开卡日期2013年12月15日。与97的证据应一致,但出现了2个卡号,需要说明。
83、桦南县公安局冻结通知书证实,冻结刘春华6212260904000******卡内7万元。
84、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4年6月23日说明证实,赵某某用刘春华身份证卖粮,并用该身份证开卡号为6212260904000******储蓄卡,该卡一直为赵某某使用,交易明细中“水稻”为桦南粮库汇给赵某某的粮款。
85、赵某某手机号码为13836694446的通话记录证实,通话情况。
86、公安信息平台查询表证实,姓名刘春华,身份证号为230822198006180622,于2014年4月6日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徐记凤栖商务酒店,2014年4月8日退房;2014年4月9日入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沙旅馆,4月14日退房;2014年4月12日入住杭州市宏丽宾馆,4月15日退房;2014年4月14日同时入住浙江省义乌市骏宏宾馆及卡地亚宾馆,骏宏宾馆4月27日退房,卡地亚宾馆4月15日退房。
87、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两份(2015.6.5)证实:赵某某被押解回桦南县公安局后,办案人王剑、李武将带回的赵某某的八张银行卡做了扣押,将带回的赵某某的一个男式皮背兜、一枚男式戒子、一条男式项链、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只手表、现金3700余元(在押解赵某某的途中给赵某某买车票、食物及日用品花费1200元)一并存入桦南县公安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赵某某的逃犯登记表的案件类别应为诈骗。
88、桦南县公安局梨树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6.4)证实:永远村居民田传玉,现不在永远村居住,在外地务工。
8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前进中路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赵某某,卡号6221882600123******的银行卡,截止2015年3月29日账户余额22.27元。
90、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子一枚共价值人民币42617元。
9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冻结财产通知书(2015.6.4)证实:户名蔡凤英,卡号6222080904001******的工商银卡内余额14276.83元,并已被冻结。
92、赵某某询问笔录(2015.6.8)证实:他之前笔录中提到的张殿明,与张殿民是同一人。
93、赵某某欠李锦刚粮款明细及欠据证实:赵某某欠李锦刚粮款共计90730.8元。
94、七台河市新兴区新立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曹静彬现不在该辖区居住,无法联系,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自2010年从事粮食生意起就欠下巨额外债,在从事粮食生意过程中,采取部分现金、部分赊欠的方式收购粮食,并将卖出的粮款部分用于清偿之前所欠粮款,部分用于继续收购,同时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向他人借款。在2014年初租用烘干塔收粮前,巨额债务未还清。被告人赵某某在此种情况下,仍然采取上述方式继续赊购粮食,并仍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在他人处以高额利息借款,在粮食全部清仓后,将近百万元卖粮款卷走外逃,并以更换联系方式,乘坐客车,使用他人身份证入住宾馆,在同一地区同时入住2个宾馆的方法,隐秘自己的行踪,虽然在此期间偿还了部分债务,但偿还的对象大部分为其亲友,并在外逃期间购买黄金饰品等奢侈品,至被抓获时仍有百余万元粮款及外债,无法归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诈骗罪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从本案中分析,赵某某对债务人及被赊购粮食的卖粮人,隐瞒了其有高额外债的事实,以高额利息及部分现金赊购粮食等方式,使借款人及卖粮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在明知欠下巨额粮款及外债的情况下,清仓全部粮食得到巨额粮款后外逃,并采取各种方式隐秘行踪,在外逃期间购买奢侈品挥霍财产,最终导致百余万外债及粮款无法归还。故从以上查明的客观行为中,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携款潜逃的行为,并造成了巨额钱财无法归还的后果,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而非民事纠纷。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春香、梁立军、许文波、李锦刚、关宇、王恒山、牟玉莲、孙宝昌、佟志清、晋玉龙、陈丽杰、马吉哲、杨成久、李锐、佟铁山、张永海、孙长贵、王秀芹、陈芳、李井宝、宫伟东、曹杰、张殿红、胥海有,共计人民币1,745792元;
三、扣押在案现金人民币3700元;冻结刘春华银行卡卡内余额70000元;冻结蔡凤英银行卡卡内余款14276.83元,折抵上述退赔款。对于扣押在案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拍卖变现后折抵上述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车旭冉
审 判 员 赵冬冬
代理审判员 里芊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桦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