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3年,被告人田XX找到时任双鸭山市矿业集团董事长张XX(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调岗,后在张XX的帮助下,田XX的职务由双鸭山市七星煤矿副书记调整到东荣三矿任党委书记。为了感谢张XX对自己的提拔任用,2003年年末,田XX在张XX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
2、2005年7月份,被告人田XX找到时任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的张XX,请求其帮助在黑龙江煤矿监察局实习的儿子田X办理正式工作编制,张XX应允。2006年初,田X的工作关系在张XX的帮助下顺利转为正式职工。为了感谢张XX,同年在张XX的办公室,田XX分两次送给张XX人民币共计50000元。
被告人田XX于2015年3月20日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田XX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证明等;证人张XX、田X、于XX的证言;被告人田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田XX2006年至2011年任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资本运营部监事会主席。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有人事变动,时任双鸭山矿务局七星煤矿副书记的被告人田XX找到时任双鸭山市矿业集团董事长张XX(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调岗,后在张XX的帮助下,2003年6月田XX的职务由双鸭山市七星煤矿副书记调整到双鸭山矿业集团东荣三矿任党委书记。为了感谢张XX对自己的提拔任用,2003年年末,田XX在张XX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田XX儿子田X2003年毕业后在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实习,但不是正式编制。2005年7月份,被告人田XX找到时任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XX,请求其帮助在黑龙江煤矿监察局实习的儿子田X办理正式工作编制,张XX答应。2006年初,田X的工作关系在张XX的帮助下顺利转为正式职工。为了感谢张XX,同年在张XX的办公室,田XX分两次送给张XX人民币共计50000元。
被告人田XX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上述行贿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田XX供述,他原系双鸭山矿业集团资本运营部监事会主席,现已退休。2003年双鸭山矿业集团有人事变动,他当时是双鸭山矿务局七星煤矿党委副书记,他到张XX办公室,想让张XX给安排一下到别的矿当党委书记,因为张XX是他的老领导,他们个人关系非常好,张XX说给考虑考虑。2003年6月他被从七星矿党委副书记调到东荣三矿任党委书记,为了感谢张成祥,在2003年春节在张成祥办公室一次性送去20000元钱。2003年他儿子田X从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后被招聘到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实习,当时不是正式编制。2005年张XX转到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任局长,他找张XX想让他帮忙把孩子工作安排一下转为正式编制,张XX当时很痛快答应说有机会安排。2006年初,在张XX的安排下,他儿子田X转为正式编制,为表示感谢,他分两次在2006年去张XX办公室给他送去50000元钱。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5年下半年,他任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之后,田XX到他办公室,找他说孩子田X已在煤监局实习一段时间想留在煤监局,他当时就答应了。大约2006年初,他把田X工作关系正式调入局信息统计中心,为了答谢他田XX分二次给拿5万元钱。他任双鸭山矿业集团董事长期间,田XX由原来双鸭山矿业集团一个基层单位党委副书记被提拔为双鸭山矿业集团东荣三矿党委书记,为了感谢他的提拔和重用,田XX给他送2万元钱。
3、证人于XX证言证实,田XX是她丈夫,大儿子田X,小儿子田X1。田X2003年从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后,被招聘到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实习,当时不是正式编制,后来原双鸭山市矿务局董事长张XX调到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任局长,她丈夫找到张XX给田X转为正式编制,并安排在信息监测中心工作。她不知道田XX给张成祥送5万元钱。
4、证人田X证言与于XX证言基本一致,他不知道其父亲田XX给张XX送5万元钱。
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田XX自然简历情况,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现实表现一般。
6、桦南县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XX于2015年3月20日经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7、双鸭山矿业集团组织部证明证实,田XX曾任双鸭山矿务局岭西矿、七星矿工人,七星选煤厂党总支副书记、总支书记;七星矿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双矿集团集成工贸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2011年任双矿集团资本运营部监事会主席,2011年9月退休。
8、干部商调信、就业报到证证实,田X毕业院校及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等。
9、双鸭山矿业集团公司文件、组织人事部人事管理室证明证实,田XX任东荣三矿党委书记通知及时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类型及法定代表人。
11、张XX任免材料、干部履历表证实,张XX任免职时间、工作明细。
12、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文件证实,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
13、佳木斯市检察院起诉书证实,张XX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14、黑龙江省检察院、佳木斯市检察院线索指定管辖函、桦南县检察院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4日及6月7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同田XX作了两份询问笔录,田XX如实供述向张XX行贿7万元事实。田XX涉嫌犯罪被桦南县检察院指定管辖,2015年3月20日立案侦查,田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其儿子安排正式工作及自己工作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XX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XX在受贿人交待受贿事实以后,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如实供认行贿犯罪事实,并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前,符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同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车旭冉
审判员  赵冬冬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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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