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运输。2012年5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XX,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X、孙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因涉及民事诉讼,于2015年1月26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王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X、孙XX及滑X的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人梅某某及其辩护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12时许,在桦南县油脂厂家属楼附近,桦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孙XX、滑X等人对被告人梅某某的货车进行检查,因证件不齐全欲扣留该车时,遭到梅某某等人的阻扰,梅某某用拳脚将孙XX、滑X打伤。经诊断:孙XX头面部外伤、左肩挫伤、左肘关节挫伤;经法医鉴定:滑X左手环指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梅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人楚XX、郑XX、刘XX等人证言;被害人孙XX、滑X陈述;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但自愿认罪。辩解是运管站工作人员向他要保费才发生的争执,他不是主动殴打运管站工作人员,运管工作人员身上的伤是在撕扯过程中造成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梅某某无罪,认为本案是因为运管站工作人员向被告人要“保护费”引发,被告人拒绝交纳“保护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次争端是由国家工作人员非法行为引发。滑X左手环指骨折的事实不清,鉴定意见不准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中午12时许,雇员李XX驾驶车牌为黑D45915号货车,车载水泥熟料(约60吨)沿桦南县城北加油站向北行驶,该车行至桦南县城北丁上鱼锅饭店处时,被正在道路执法的桦南县运管站稽查二队(队长孙XX、队员滑X、邵X、吴XX)拦下检查,当时孙XX等人穿着工作制服,驾驶运管站执法车辆。雇员李XX表示等雇主即被告人梅某某来后解决。约5分钟后,梅某某赶到,队长孙XX要求梅某某出示该车行驶证及雇员的上岗证,梅某某拒绝出示,并启动货车欲强行离开,孙XX站在货车驾驶位旁的踏板处与梅某某争夺方向盘,阻止梅某某离开,梅某某用脚踢孙XX,滑X见状便上前帮助孙XX阻止梅某某,梅某某继续用脚踢滑X。随后梅某某的父亲梅XX1赶到,在车下与滑X发生撕扯,梅某某下车与吴XX撕扯,并将吴XX骑在身下,此时,梅某某的母亲徐XX赶来,打了吴XX几耳光,后被邵X等人拉开。孙XX趁机上到货车驾驶员位置,控制了货车。梅某某的母亲徐XX上货车,撕扯孙XX,驱赶孙XX下车未果,孙XX让吴XX报警,梅某某随后倒地,梅XX1与徐XX送梅某某去医院,后警察赶到。经诊断:孙XX头面部外伤、左肩挫伤、左肘关节挫伤;经法医鉴定:滑X左手环指骨折,伤情系轻伤二级。经诊断:梅某某头外伤、胸部挫伤。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另查明,庭审后经本院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滑X、孙XX以与被告人梅某某及其家属自行和解,共赔偿滑X、孙XX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为由,撤回了对梅某某的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是吴XX,报案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22日他车牌为黑D45915号货车,由雇佣的司机李XX驾驶,往佳木斯送水泥,该车正常载重为35吨,当天他的车装了60吨。当行至油脂厂家属楼附近时,被桦南县运管站4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截下,他认识其中有个叫孙XX的。运管站工作人员向他要该车的1000元保费,他不同意给。运管站工作人员让他雇佣的司机出示上岗证和营运证,他不让司机出示,运管站的工作人员就要扣留他的车辆,他让司机将车启动,欲强行离开,孙XX就从正驾驶门处,用手拽方向盘,抢车钥匙,不让车走。他见状,让司机下车,他坐到驾驶位用手推,用脚蹬孙XX前胸、腹部。这时有个挺胖的运管站工作人员(滑X),帮着孙XX往车下拽他,这人用手拽他的腿,他就用脚踢这个人的手。之后他跳下车,看见他父亲梅XX1来了,正在与运管站工作人员对骂,他就和运管站一个挺瘦的人厮打在一起,他将这个挺瘦的人按倒在地,骑在这个人身上,运管站挺胖的人(被他踢手的那个人)和运管站另一个有点瘦的人在后面打他,这时他母亲徐XX来了,将这两个人拉开,他倒地,后警察赶来。他被其母亲送到了医院。他不出示上岗证和营运证是因为当天他的车超载了,怕罚款。
3、证人李XX的证言(司机):梅某某雇佣他开货车,2014年9月22日12时许,他开货车走到桦南县丁上鱼锅附近时,被桦南县运管站的工作人员截住了,当时这几个人都穿着制服。运管站的人说这辆车欠保费,不让走,他说等车主来再说。过了不到5分钟,梅某某来了,运管站的人向梅某某要这辆车的保费,梅某某说是上个车主欠的,他不能给。运管站的人要扣留车辆,梅某某不同意,并将车发动着要走。运管站的一个人站在正驾驶踏板上抢车钥匙,梅某某推这个人,并与这个人撕扯起来,后梅某某下车又与其他的运管站人员撕扯,后梅某某的父亲来了,这时他看见运管站的一个人在车的正驾驶位置,梅某某的母亲在车的副驾驶位置让这个人下去,运管站的人没下车,梅某某的母亲下车后,梅某某就躺在地上了。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他就离开了现场。当天货车装的是水泥熟料,大约60吨左右。
4、被害人滑X的陈述:他是桦南县运管站稽查二队稽查员,工作性质是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改型、超载,营运证、上岗证进行管理稽查。2014年9月22日中午12时许,他孙XX、吴XX、邵X着制服驾驶制式车辆在桦南县城北加油站道路附近执法时,将一辆货车拦下,检查车辆营运证和上岗证,车主表示没带证,并且拒绝交纳罚款,他们准备将车辆扣留,车主不让扣车,并发动汽车欲离开现场。队长孙XX在驾驶座位门旁阻止车主驾车离开,姓梅的车主就用脚踢孙XX,他在后面接孙XX,这个姓梅的车主就用脚踹他的左手,他的左手受伤。这时姓梅车主的父亲赶来,往车下拽孙XX。姓梅车主从副驾驶位置下车,与另两名工作人员吴XX、邵X厮打在一起,并将吴XX按倒在了地上。因他手指受伤,始终站着没动。这时过来一名50多岁女子打了吴XX几个耳光。然后这名女子就上车拽孙XX,孙XX没下车,这名女子又打了孙XX几个耳光后下车。孙XX在车上喊,让吴XX报警,姓梅的车主看报警了,就躺在了地上,随后警察就赶到了。他们是发现车辆超载才将车拦下检查的,他没有向姓梅车主要保费1000元。
5、证人梅XX1的证言(梅某某父亲):2014年9月22日中午,他在家看见他家的车被运管站的人扣下了,他便下楼赶到现场,看见他儿子梅某某在驾驶室坐着,运管站的一个工作人员在驾驶室门旁边一手拽着方向盘一手拽着梅某某的衣服,梅某某用手往下推运管站的这个人,他问梅某某怎么回事,梅某某说,运管站的人要这个车的保费,但这个车的保费是上个车主欠的,运管站的人找不到上个车主就向梅某某要,梅某某不给,运管站的人就要扣车。这时,梅某某就从驾驶室下来了,运管站的那个人就坐在了正驾驶位置,他就在驾驶室门踏板处往下拽这个人,没有拽下来,他看见他妻子徐XX从副驾驶位置上车了,他就下来了,看见梅某某躺在地上。他就和其妻子将梅某某送医院去了。当时在场的有运管站的四名工作人员,都穿着制服,他没看见有人和他儿子梅某某撕扯,他就看见梅某某在驾驶室里往下推运管站的人,运管站的人就往车里进。
6、证人徐XX的证言(梅某某母亲):2014年9月22日中午,她在家里做家务,她孙子在楼下喊,爷爷和老叔跟交警打起来了。她就下楼赶到了现场,她看见她儿子梅某某经营的大货车在道路东侧,梅某某被运管站的三名工作人员按在地上,她上前将这三名工作人员推开。并发现她家车上还坐着一名运管站工作人员,她就拽这个人的胳膊,往车下拽,没拽动。她就进到驾驶室内,往下推这个人,也没推动。她在推拽过程中,将这个人制服的肩章纽扣拽掉了。手指甲将这个人皮肤抓伤了,但她并不是想打这个人。她下车后就打车将梅某某送医院去了。
7、证人邵X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12时20分许,他和孙XX、滑X、吴XX在桦南镇城北道路执法时,发现一辆大货车装着水泥熟料,从南向北行驶,因该车有明显超载行为,并涉嫌非法改装,他们将车辆拦下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出示上岗证和营运证,司机不出示任何证件,车主对他们谩骂,并欲强行开车离开,孙XX拽开车门阻止车主驾车离开,车主用脚踢孙XX。这时车主的父亲赶来,并且对滑X进行谩骂,并拽滑X的衣服,这时车主已经将车启动,滑X示意让车主停车,车主用脚踢滑X的手,车主的父亲让车主下车,车主下车后就谩骂吴XX,并将吴XX按倒在地上,他和滑X将车主拉开,这时车主的母亲来了,按着吴XX打了几个耳光,车主躺在地上,他们就报警了。这辆货车的车牌是黑D45915号。
8、证人吴XX的证言:2014年9月22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孙XX、滑X、邵X在道路上执法。这时从城北加油站方向过来一辆满载的货车,他们将货车拦下,检查上岗证和营运证,车主不配合,说没有带,并拒绝交罚款,上车欲开车离开。队长孙XX在驾驶室的踏板上拽着车门,阻止车辆离开。这时车主的父母来了,一起往下拽孙XX,车主用脚踢孙XX,他和滑X就去拽后来的这两个人,他拽的是车主的父亲,车主从车上下来后也拽孙XX,不让孙XX上车,他就过去拽车主,滑X和邵X也过来拽车主,不让车主动,这时孙XX就趁机上了货车,他在后面用双手抱着车主的腰,后来两人倒地,车主骑在他身上,打了他四拳,邵X和滑X将车主拽走,这时车主的母亲上来打了他几个耳光,车主和其父母又上车去拽孙XX,滑X说不敢动弹了。孙XX在车上喊让他打电话报警,车主就躺在地上了,后期警察就来了。
9、证人刘志国的证言(出租车司机):2014年9月22日中午12时30分许,他开出租车拉着客人行驶至桦南县城北油脂厂附近时,看见道路东侧有一辆大货车停在路边,货车前方停着一辆运管站的执法稽查轿车,还有些人在围观,他将出租车停在货车前方6米左右的路边,下车看见有个年轻人要上大货车的驾驶室,在车下有3、4名运管站的工作人员往下拽这个人,将这名年轻人拽下来后,运管站的工作人员要求这名年轻人出示相关手续,这名年轻人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就对运管站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运管站人员要扣留这辆大货车,这名年轻人用拳、脚打运管站工作人员,由于车上乘客催促,他开车就走了。
10、证人郑XX的证言(出租车司机):2014年9月22日中午,他在桦南县城北丁上鱼锅附近,看见运管站一名工作人员被两个人按在地上。他到北面与朋友聊天,后又回到现场,看见一个穿制服的运管站工作人员在大货车驾驶室里双手把着方向盘,车下面有个50岁左右的男子,往车下拽这名运管站的工作人员,并且辱骂这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不下车,这时又来了一个50岁左右的女人,也来拽这名工作人员,但也没拽下来,这个女人就上了车,用手拽这名工作人员,并用手打了这名工作人员的脸,后来有个人喊这名女子下车,这名女子下车后,他就走了。
11、证人楚XX的证言(围观群众):2014年9月22日中午,他饭后到城北卡马特洗车场取车,看见几个穿制服的运管站工作人员与几个人发生争执,旁边停着一辆大货车,他听围观人说是运管站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扣留旁边大货车,货车车主阻拦不让扣,发生了争执。当时,他看见一个运管站穿制服的男工作人员在货车驾驶室主驾驶位置双手握着方向盘,车下站着一个50岁左右的女子在谩骂运管站的执法人员,并上到货车驾驶室里对这名运管站工作人员进行厮打,并打了这个工作人员几个耳光,往下推这名工作人员,没推下来,这个女人就自己下车了,后这名工作人员说胳膊不能动了,被扶下车送医院了,这时公安人员赶到,他离开了现场。
12、被害人孙XX的陈述:他是桦南县运管站稽查二队队长,队员有邵X、滑X、吴XX。2014年9月22日他们二队一行四人开制式车辆身着制服在桦南县城道路上执法。在桦南县城北发现一辆货车,该车装着水泥熟料,从南向北行使。他们发现这辆货车有超载情况,并涉嫌非法改装。在城北油脂厂附近将该车拦下检查,他让该车司机出示营运证和上岗证,司机不出示,并说等车主来。过了3分钟左右,这辆车的车主从后面过来,他让车主出示该车的相关手续,车主拒绝出示。他不让车辆离开,车主对其谩骂,并上到货车驾驶员位置,发动了车辆欲离开。他上到货车驾驶员位置的踏板上,把住方向盘阻止车辆离开。车主用脚踢他前胸、腹部、腿部。滑X上来拽车主的脚,车主用脚踢滑X。这时车主的父亲来了,谩骂滑X,并与滑X发生撕扯。这时车主开车欲离开现场,滑X在车下摆手示意车主停车。这时车主的父亲上车告诉车主下车,车主下车后,车主的父亲坐到驾驶员位置用脚踢他。车主下车后谩骂推搡吴XX,并将吴XX按倒在了地上,邵X和滑X上去拉车主,这时车主的母亲赶来,车主的父亲下车,他坐到了驾驶位置,车主的母亲打了吴XX几个耳光,邵X和滑X强行将其拉开。车主的母亲就上到货车驾驶室,拽他的衣服,并打了他几个耳光,让他下车。这时车主就躺在地上了,吴XX打电话报警。
13、梅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用脚踹对方手的工作人员是滑X。
1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滑X左手环指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15、孙XX、滑X的行政执法证:证实二人具有执法资格。
16、桦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证明:证实孙XX、滑X、邵X、吴XX的职务身份情况。
17、桦南县人民法院(2012)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梅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8、行政拘留决定书:梅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7日。
19、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梅某某的年龄、身份情况。
20、诊断书:证实滑X、孙XX的受伤情况。
21、辩护人提供的梅某某的诊断及病案:证实梅某某也受伤治疗。
2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明知是运管站工作人员依法检查,其因车辆超载,担心被罚款,便阻止运管站工作人员执法,并在阻止过程中,造成执法人员滑X受轻伤,孙XX及其本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桦南县运管站工作人员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被执法人有配合的义务,工作人员驾驶执法车辆,身着执法服装对被执法人表明了身份,虽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未向被执法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行为简单,不规范,但被执法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提出,不能以暴力的方法阻止执法,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但可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该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称,执法人员向被告人索要“保护费”,引发了此案,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虽然索要“保护费”的事实不清,但被告人在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及手续时,不予配合,拒绝出示,并且以暴力方法阻扰,导致本人及执法人员受伤的事实清楚。故对此辩护意见及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犯罪构成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滑X手指骨折事实不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合议庭认为,滑X伤情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滑X本人及被告人并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已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梅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梅某某当庭认罪,庭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2012)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将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车旭冉
审判员  赵冬冬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忠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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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