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树春,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树春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因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7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树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树春于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多次找到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村民卜XX、强XX、黄XX等40余人到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岗信用社,以种植农作物等理由,为其顶名贷款94笔,共计400余万元,除以新贷款归还旧贷款外,其余均用于个人经商使用。至案发造成贷款本金174.47万元、利息412530.74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安树春于2014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告人安树春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人卜XX、强XX、黄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安树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树春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树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树春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人安树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树春原系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支部书记。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安树春先后多次找到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村民卜XX、强XX、黄XX等40余人到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岗信用社,以种植农作物等理由,为其顶名贷款94笔,共计422.97万元,其中被告人安树春2010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22笔,金额76.5万元;2011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36笔,金额170.9万元;2012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33笔,金额140.57万元;2013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3笔,金额35万元。除以新贷款归还旧贷款外,其余赃款均用于个人经商、家庭使用。至案发造成贷款本金174.47万元、利息412530.74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安树春于2014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安树春供述,2000年8月20日至2014年7月他曾担任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治保主任、村长、村支部书记。2010年他做生意要用钱,他就找刘XX等农户和他们说用他们名去孟家岗信用社贷点款,当时农户们都同意。他把农户领到孟家岗信用社找信贷员张XX做的贷款手续,他和张XX说都是农户自己用贷款,农户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的本人名字,农户拿这借据在孟家岗信用社一楼营业室领取贷款现金,然后农户把领取的现金交给他了,2010年他办理了22笔顶名贷款,共骗取贷款76.5万元,钱让他用了;2011年他还2010年贷款要用钱,做生意也要用钱,他就找王XX等农户和他们说用他们的名字替他贷点款,然后他领这些农户去孟家岗信用社找当时信贷员张XX、潘XX说农户自己要贷款,他俩就给农户做了贷款手续,农户在贷款手续上都签了字去一楼柜台领取现金交给了他,2011年他办理了36笔顶名贷款,共骗取贷款170.9万元,贷款钱用来还2010年贷款70多万元,剩下的钱做生意用了;2012年他还2011年贷款要用钱,他就找李XX等农户和他们说用他们的名字替他贷点款,然后他领这些农户去孟家岗信用社找信贷员李XX说农户自己要贷款,李XX就给农户做了贷款手续,农户在贷款手续上都签了字到孟家岗信用社一楼领取现金交给了他,到2012年5月他当年用农户贷了80多万元。2012年12月份信贷员李XX去保丰村向农户催贷款,农户反映贷款是他用的,孟家岗信用社主任孙XX打电话问他贷款事,他就实话实说农户是给他顶名贷款,他用贷款钱做买卖赔了,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要不给转贷一下,孙XX同意了,给他办理了18笔65.7万元转贷贷款,这65.7万元的贷款用来偿还2011年2012年初的贷款了。2012年他办理了34笔顶名贷款,共骗取贷款141.57万元,贷款钱用来还之前顶名贷款了,他把贷款利息交给了孟家岗信用社;2013年他用潘XX等农户身份证为其顶名贷款4笔,共骗取贷款38.5万元钱。这些贷款钱都让他偿还2012年的贷款了。他实际用款178.9万元,但王XX贷款1万元、杜XX贷款3.5万元是他们两个人自己贷的款,他向王XX、杜XX借用的,他在孟家岗信用社办理顶名贷款还有174.47万元没有偿还。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他在桦南县孟家岗农村信用社工作,安树春是孟家岗保丰村书记兼孟家岗信用社保丰村联络员。2010年他不知道保丰村农户给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顶名贷款22笔,金额76.5万元,款是他发放的,贷款到期都是用现金偿还的。2011年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顶名贷款170多万元,是他和孙XX、潘XX分别发放的,他经手发放50多万元。2012年贷款到期后,他负责找农户清收,贷款农户都反映贷款钱是安树春使用,农户没花到钱,他向孙XX主任汇报,才知道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有顶名贷款。
3、证人潘XX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4年1月他在孟家岗信用社任副主任,2010年兼孟家岗保丰村信贷员。2011年他经手发放王XX等12人贷款36万元是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贷款证来孟家岗信用社贷款,农户把相关的手续准备齐全后他正常给做的贷款手续,然后主任签字审批,最后农户在借据上签字之后到信用社一楼营业室领取贷款金额,借款用途都是承包土地或购买种子化肥。2012年12月份保丰村原书记安树春用保丰村高XX等八个农户的名字及身份信息在孟家岗信用社办理了贷款25万元,2013年4月19日安树春又用潘XX名字在孟家岗信用社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回收的时候,李XX找农户催要贷款,农户说贷款让安树春使用了,他们才知道是顶名贷款。顶名贷款偿还以前安树春用别的农户在孟家岗信用社的顶名贷款。
4、证人孙XX证言证实,他于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在孟家岗信用社任主任。2010年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有22笔76.5万元的顶名贷款,这些贷款是信贷员张XX正常发放的,当时信用社不知道是农户给安树春顶名贷款,贷款到期后全部用现金偿还,也没发现是安树春使用。2011年安树春在信用社办理顶名贷款36笔170.9万元是他和张XX、潘XX发放的,是保丰村农户到信用社申请,信贷员给做的贷款手续,最后他签字审批,农户到信用社的一楼营业室做的借据领取贷款现金。2012年贷款到期后,信贷员找农户催要贷款,农户说没花到贷款钱,让安树春使用了,这样才知道安树春2011年在孟家岗信用社也有顶名贷款。2012年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有顶名贷款140多万元,其中2012年上半年保丰村农户到孟家岗信用社正常贷款发放80多万元,当时未发现这80多万元也是安树春用农户顶名贷款,2012年12月份经请示桦南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农户逾期贷款进行转贷,共给安树春转贷65.7万元。2013年安树春经他手给转贷30万元,用来偿还2012年贷款30万元。2013年潘XX贷款5万元、杜XX贷款3.5万元,当时都是农户正常到信用社申请发放的,2014年贷款到期催要贷款,农户才说贷款钱让安树春使用了。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2年3月担任孟家岗镇农村信用社保丰村信贷员,保丰村原书记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有170多万元顶名贷款,2012年3、4月份和12月份他给安树春发放的贷款都是转贷的。因为安树春在孟家岗原来的顶名贷款到期了,信用社去找保丰村农户催要才知道农户贷款是安树春用了,后来经信用社主任孙XX同意他给安树春做的顶名转贷手续。2012年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有顶名贷款141.5万元,有18笔贷款65.7万元是经县联社同意为了完成贷款回收任务孟家岗信用社才给安树春转贷的,剩余的80多万元是安树春自己找孟家岗镇保丰村民为他顶名贷款,当时都是农户正常到孟家岗信用社申请贷款发放的。
6、证人居XX、贾XX证言证实,他们在孟家岗信用社工作,2012年12月份,信用社主任孙XX让他们去孟家岗镇保丰村为农户办理过借款手续,农户都是拿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夫妻双方都必须签字,他们给农户填写的贷款合同,农户怎么领取借款不清楚。
7、证人董XX、强XX、李X、张XX、杜XX、王XX、高X、侯XX、王XX1、王XX2、张XX1、黄XX、李XX、刘XX、徐XX、高XX、徐XX、郭XX、韩XX、吕XX、潘XX、徐XX、翟XX、王XX3、王XX4、卜XX、王XX5、孙XX、韩XX证言证实,安树春2010年—2013年找过他们,他们为安树春在孟家岗信用社顶名贷款。
8、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他在孟家岗信用社贷款3万元。他欠安XX化肥钱2万元,安树春到他家借钱,他把3万元钱借给安树春了。
9、证人杜XX证言证实,2013年他在孟家岗信用社贷5万元钱,他借给安树春3.5万元,他还信用社1.5万元,信用社找他要贷款,他说这3.5万元是安树春用了。
10、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情况说明、证明、损失证明证实,安树春从2010年开始在孟家岗信用社使用村民、妻子、儿女等40人顶名贷款,至案发日共欠信用社贷款40笔,金额178.97万元。2010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22笔,金额76.5万元;2011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36笔,金额170.9万元;2012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34笔,金额141.57万元;2013年共使用农户顶名贷款4笔录,金额38.5万元。为减轻农民负担,化解风险、完善手续,孟家岗信用社对所有农户逾期贷款进行了盘活,偿还了利息,增加了担保手续,录制了影像,符合该单位逾期贷款盘活的有关要求。
11、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2009年12月至2014年2月,孙XX任孟家岗信用社主任;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XX,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12、桦南县孟家岗派出所证明、保丰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张XX、安XX1、胡XX、李XX、张XX1、李XX1、王XX、徐XX、王XX1、郭XX、刘XX是该辖区保丰村居民,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13、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安树春使用农户顶名贷款情况说明、农户自愿为安树春使用贷款明细表、关于安树春使用信用社贷款历年倒贷检查材料、2010年至2013年贷款、倒贷明细、农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安树春用农户顶名贷款174.47万元,利息412530.74元。
14、户籍、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安树春出生于1964年3月2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镇保丰村1组123号。在辖区居住期间现实表现一般。
15、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安树春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6、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证实,桦南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此案。
17、立案决定书证实,桦南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1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安树春被上网通缉于2014年12月10日撤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树春采取欺骗的手段用农户名顶名取得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树春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考虑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树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安树春骗取贷款本金1744700元及相应利息,发还被害单位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岗信用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车旭冉
审 判 员 赵冬冬
人民陪审员 梁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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