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林业局工业园区鑫福洗煤厂院内盗窃电缆线2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95元。
2.2014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柳毛河和信木业院内盗窃电缆线1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5元。
3.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城北二人转剧场北侧一工地院内盗窃电缆线270余米。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26元。
4.2014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2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94元。
5.2014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7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60元。
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先后两次在桦南县曙光水泥厂院内盗窃电缆线15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55元。
7.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桦南镇街里孙某某收粮点盗窃电缆线5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8元。
8.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城南刘某的龙海收粮点盗窃电缆线9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50元。
9.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桦南镇腰营子村王某某收粮点盗窃电缆线17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3元。
10.2014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巨龙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电缆线23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33元。
11.2015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鸿洋物流楼东侧盗窃协联报春热力公司电缆线6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21元。
12.2015年1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8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36元。
13.2015年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11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23元。
14.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建三江管局八五九农场修造厂、民乐浴池盗窃电缆线共计60余米,后离开现场。销赃得款人民币180余元被其挥霍。
15.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建三江管局八五九农场南山建筑石场先后两次盗窃电缆线共计2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估价,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40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共盗窃作案1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6429元。
经侦查,被告人盛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收缴的作案工具;书证被告人盛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证人彭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刘某、王某某等八人的陈述;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林业局工业园区鑫福洗煤厂院内盗窃电缆线2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95元。
(二)2014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柳毛河和信木业院内盗窃电缆线1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5元。
(三)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城北二人转剧场北侧一工地院内盗窃电缆线270余米。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26元。
(四)2014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2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94元。
(五)2014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7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60元。
(六)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先后两次在桦南县曙光水泥厂院内盗窃电缆线15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55元。
(七)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桦南镇街里孙某某收粮点盗窃电缆线5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8元。
(八)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城南刘某的龙海收粮点盗窃电缆线9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50元。
(九)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桦南镇腰营子村王某某收粮点盗窃电缆线17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3元。
(十)2014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巨龙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电缆线23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33元。
(十一)2015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鸿洋物流楼东侧盗窃协联报春热力公司电缆线6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21元。
(十二)2015年1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8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36元。
(十三)2015年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桦南县粮库院内盗窃电缆线11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23元。
(十四)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建三江管局八五九农场修造厂、民乐浴池盗窃电缆线共计60余米,后离开现场。销赃得款人民币180余元被其挥霍。
(十五)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建三江管局八五九农场南山建筑石场先后两次盗窃电缆线共计200余米,后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40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共盗窃作案1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6429元。被告人盛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盛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程某某、杨某甲、于某、孔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吕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张宇、孙文、孙某某、刘某、王某某、郭某某、潘某某陈述、被告人盛某某供述、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次犯罪,平素表现无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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