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桦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2014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荣明,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13年1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4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朴某某,男,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健峰,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岩,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朴某甲,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042733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农民。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景峰,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0508337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农民。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仇某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1027337X,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朴某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780903339X,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2015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世海,北京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0423337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5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0115337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481213337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740815143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1105341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王某甲、闫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朴某某、朴某甲、杨某某、仇某某、朴某乙、李某乙、庄某某、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相来珍、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荣明、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王某甲、闫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被告人朴某某及辩护人吴健峰、江岩、被告人朴某甲及辩护杨景峰、被告人杨某某、仇某某、被告人朴某乙及辩护人于世海、被告人李某乙、庄某某、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被告人张某某承包耕种位于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西侧的甸子地,2014年3月份张某某与被告人朴某某(系梨树乡大胜村村长)因承包费问题产生纠纷,而后朴某某带领村民将张某某等人承包的地块私下分配给村村民。
2014年5月23日,在被告人朴某某的唆使下,被告人朴某甲、朴某乙、仇某某、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和高某某、崔某某、肖某某、王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大胜村村民共计五十余人携带铁锹、铁棒子等工具到张某某承包的地块对张某某雇佣的各地人员强行驱离欲强占土地,张某某得知后,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一同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等人携带镐把、塑料管赶到现场,朴某甲与仇某某在现场煽动群众打张某某等人,双方会面张某某与朴某甲发生争执,朴某甲用脚踹张某某,王某某用镐把击打朴某甲头部,继而朴某甲、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董某某、付某某、高某某、王某、崔某某、肖某甲与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朴某甲头部被打伤,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被打倒在地,刘某某胳膊被打伤,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被仇某某等村民追撵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王某某的伤情系轻伤,朴某甲、刘某某、韩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被告人朴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闫某某、韩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朴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被告人朴某乙于2014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仇某某于2014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李某乙于2014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庄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乙均于2014年8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付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临沂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均于2014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的镐把;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仇某某、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证人张某丙、孙某、李某丙等二十五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仇某某、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意见;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仇某某、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仇某某、李某乙、董某某、王某乙、付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闫某某、韩某某、朴某乙、庄某某如实供述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仇某某、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仇某某、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自愿认罪。
张某某辩护人相来珍辩护,1、张某某拥有争议土地的承包权,朴某某的行为是对张某某等人的侵权,张某某力求缓解矛盾,避免纠纷,并与大胜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2、系初犯应从轻处罚;3、张某某系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
李某某辩护人李荣明辩护,1、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投案自首;2、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从属地位,系从犯;3、平素表现无前科劣迹,并与大胜村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纠纷,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朴某某辩护人吴健峰、江岩辩护,1、被告人朴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是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属于事出有因,不具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2、客观方面没有聚众斗殴行为,朴某某只是要老百姓去种地,都没有说让老百姓去打仗;3、没有主观故意,本案聚众的目的是为了种地,对于如果发生打仗的事情是不积极追求、放任的态度,放任不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4、本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朴某某的行为仅仅是通知百姓去种地,不是斗殴,不属该罪处罚对象。
朴某甲辩护人杨景峰辩护,1、朴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应酌定从轻处罚;2、朴某甲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属一般积极参加者;3、朴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朴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朴某乙辩护人于世海辩护,1、朴某乙主观恶性不深;2、不是积极参与者;3、其行为应当是从犯,应减轻处罚;4、平素表现无劣迹,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与曹某甲、闫某庚四人与梨树乡大胜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2万元价格承包大胜村21号土地30年,当时交了承包费1万元。2003年5月21日桦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1986年桦南县土地航拍资料,认定大胜村承包给张某某等四人的土地为国有储备荒原,大胜村承包给张某某等四人的行为违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继续耕种大胜村21号地,与桦南县国土局签订承包期为三年的承包合同,2006年12月31日李某某等人与桦南县国土局又签订承包期为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朴某某当村长后,向张某某等人要所欠的1万元承包费,张某某以这块地所有权现在已变更给国土局和给村上修路为由拒绝交钱。而后朴某某要求村民康某甲、付某某、付某X去县里有关部门要这块地的所有权,一直未有结果。2014年3月份,朴某某找到村书记董某甲,说要召开村民大会商量这块地的事,董某甲表示同意。
2014年3月21日梨树乡大胜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将张某某等人承包的大胜村21号土地分给梨树乡大胜村新生儿和一些缺少劳力地的村民,因村书记董某甲反对未作出决定。其后在4月30日朴某某私自带领村民将张某某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并告诉分到地的村民去耕种。
2014年5月13日,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到承包地里种地时,与村民付某X、李某A(系朴某某儿媳妇)、费某某(村妇联主任)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造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A、费某某四人受轻微伤。2014年5月19日桦南县梨树乡政府组织张某某与朴某某在梨树乡政府调解土地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乡长宋某甲表态土地先由去年的承包人耕种,待确权后另行商议解决办法,双方不可以为抢种土地打仗。
会后张某某就对朴某某解释没还村上的1万元承包费是因为给村上修路了,朴某某对此不认可,双方发生争吵。5月20日早晨,朴某某用广播通知村民说,今天分到地的都拿锹到朴某甲家集合,不来就没你的地了。当天早晨朴某某领着三十多个村民拿着锹在朴某甲家道口等着张某某等人来,等了一上午没来,村民各自离开。
2014年5月21日、22日连续两日,张某某纠集王某某等十余人到梨树乡大胜村村西滞留,防止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到其承包的地里种地。期间派出所人员前去巡查,将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上放的镐把收走。
2014年5月22日晚8时许,朴某某与付某某、付某甲、付某X到仇某某家商店,朴某某说咱们商量商量明天让分地老百姓去地里把地种上,他们拿着家伙事,开两台车,已经在村西边等咱们两天了,咱们也不能再待着了。付某某问要是去种地打仗怎么办?朴某某说,咱们得准备好了,让分到地的老百姓都去,别去少了再吃亏,如果他们动手,咱们该打就打,打坏了,钱从那块地里出。会后朴某某等人各自通知村民第二天去种地。
2014年5月23日7时许,朴某某与付某X去县里准备参加县政府的调解会。被告人朴某甲、朴某乙、仇某某、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董某某、付某某等五十余村民拿工具到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包的大胜村21号地,欲将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雇佣的种地人员驱离现场。朴某甲、仇某某均在现场喊话,煽动群众。张某某得知村民去抢地后,与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外甥)一起纠集到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某哥哥)、李某甲、许某某、王某甲(王某某连襟)、闫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妹夫)等人驾车赶到承包地,换上迷彩服后,持镐把、塑料管子步行约一小时进入地里。双方会面后,朴某甲与张某某因为土地发生争执,并用脚踹张某某,王某某见状上前用镐把打朴某甲头部,朴某甲、朴某乙、杨某某、庄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董某某、付某某、高某某、王某、崔某某、肖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与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朴某甲头部被打伤,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被打倒在地,刘某某胳膊被打伤,与张某某一起来的李某某等人被仇某某等村民追撵后离开现场。见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朴某甲受伤,付某甲组织人员将张某某等人用车送出水田地送上120救护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朴某甲、刘某某、韩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朴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闫某某、韩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朴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被告人朴某乙于2014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仇某某于2014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李某乙于2014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庄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乙均于2014年8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付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临沂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均于2014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另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承包方与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015年起每年支付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8万元,至2025年末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自然简历,同时证实王某甲与闫某某曾被判处过刑罚。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朴某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7月30日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27日仇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7日朴某甲被公安人员通知到公安机关告知伤情鉴定,当日对其拘留;2014年7月10日朴某某在桦南县水利局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7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闫某某、韩某某到公安机关告知伤情意见后,将其拘留;2014年7月31日庄某某被公安人员通知在家中等候,后将其带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8月13日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8月14日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8月13日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4日杨某某准备投案时在山东省临沂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8月28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30日李某甲、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3、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李某某提供斗殴当时用手机拍摄像片一张;张某丙提供斗殴时视频一段。
4、土地承包合同证实,1996年张某某与大胜村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26年;2006年12月31日李某某等人与国土局重新签订的该地块承包合同。
5、行政复议决定证实,2003年桦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某、曹某甲等人承包该地后非法开垦作出的处罚决定适当。
6、证人穆某某证实,5月20日晚上,王某甲找他去杨军炖菜吃饭,张某某说在大胜村有地,老百姓不让种,让他们去帮帮忙,帮张维护一下把地种上,要是和老百姓发生冲突也别吃亏。21日、22日两天去大胜村。23日开三台车,去十多个人,下车后张某某说老百姓进地了,咱们上地,找大胜村村长,和村长谈,谈不好的话,老百姓动手,咱们就得干了,这时王小不知从哪个车里拿出一堆镐把,大约十多根,都放在地上了,他们每个人拿一个镐把王小的三舅拿了一根塑料管子,他们走的都是水田池埂子,大约走了一个小时,看见一伙人有三、四十人,他们就过去了,张某某和一个四十多岁的人说,这事和你们没关系,我跟你们村长的矛盾。头戴红色鸭舌帽的男子踹张某某,把张某某踹倒了,拎着铁棒子打张某某,王小和另一个人打戴红色鸭舌帽的男子,打身上了。老百姓奔他们来了,要打他,他就和腾飞往南边地里跑。
7、证人左某某证实,5月20日王某某找的左某某。说张某某地被抢了,给维护维护,凑个数,吓唬村民。在杨军炖菜,张某某说在大胜村地被老百姓抢了,让他们去帮维护维护,吓唬吓唬老百姓,如果要是打起来别吃亏。张某某说去吓唬吓唬对方,别打出人命,要是打坏了,他负责给拿钱。21日去大胜村,警察去把镐把给搜走了。22日又去大胜村。23日开三台车去大胜村,到了以后,张某某说老百姓在地呢,他们过去。王某某在车里拿出一个编织袋,有十多个镐把,他们一起去的人开始拿镐把,有两三个人拿白塑料管。后来王某某让他在车里看车,其余人进地,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
8、证人张某证实,5月20日,张某某雇他车拉人去大胜村,每天给500元。然后我21、22、23连续三天开车拉人去大胜村。23日到大胜村已经8点多了,他们都下车,我看到面包车后面摆放着靴子和白色的水管、镐把,还放着迷彩服,他们就换上衣服,他换完衣服看其他人已经换完衣服还有的拿着水管和镐把往地里走了,他就拿着一根塑料管走在最后面,走了四五里路,看到一块稻田里有50多人,有拿铁锹,有拿木棒的,张某某上去和他们说话,后来对方上来一帮人奔张某某去了,他就跑了。
9、证人于XX证实,5月初,村上广播通知分地,第三天去地里分地。5月23日早上6点多钟,村长用广播说大伙今天快去地里看看去,地要是被别人种上了你们就没有了。到地来14个人,手里拿镐把和塑料管,带头的男的说这地根本不是你们村上的,你们不能种这地,他有合同有手续。当时朴某甲手里拿个棍子,朴某甲用棍子打那个男的头部一下,王某、杨某某、崔小子、李拐子、朴二他们手里都有家伙事。就一起上去打和他们说话那个带头的男子,给打倒了。这时就乱了,村民围着打这伙人。姓王的和朴某甲互相打起来了,朴某甲和李拐子、朴二他们就打姓王的,把姓王的男的打倒了。
10、证人王某证实,5月23日,他去的时候有四、五十个村民在大坝站着,有的村民拿着木棒,大部分人拿着铁锹,大约9点多,李某某领着十三四个穿迷彩服的人就来了,其中一个人说他们不要被村长当枪使了,这时朴某甲就从大坝上下去,仇某某、付某甲、付某某、朴二还有几个村民拿着锹和棒子也下去了。他们就和穿迷彩服那帮人打起来了,当时就打乱了,两个穿迷彩服的人被打倒了,其他人跑了,一帮村民就追,她看见有的村民要打被打倒的三个人,她便喊再打出人命了,后来不打了,受伤的人去医院了。前几天村长朴某某在广播上通知村民要分地,还说不去现场的就不给地。
11、证人吕某证实,5月22日晚上,付某甲在我们的农药商店,付某X和付某某先来的,他俩唠了一会儿磕,朴某某来了,她就听付某甲说,明天让分到地的都去,如果不去就不给地了,朴某某说,派出所所长给他打电话了,让他明天去县政府处理地的事,多数打不起来,如果真的打起来,你们也别吃亏,钱在地里出,然后她就出去了。5月23日李某某和六七个穿迷彩服男子往闸门南面跑,在他们后面有二十多老百姓撵着,有的拿铁锹,有的拿棒子,没撵上。
12、证人庄某甲证实,2014年3月末,朴某某开会分地。4月末的一天,朴某某用广播喊凡有新生儿没有地的到村上抓阄。第三天早上,朴某某广播通知今天都去村南甸子地,给新生儿分地,不去的不给分。5月20多号,朴某某用广播喊分到新生儿地的,今天都带上工具赶紧去地里种地,再不种就不赶趟了,再不种就没有了,听说当天打起来了。
13、证人董某甲证实,1995年我们村的西南甸子地包给张某某等人,当时没有多少耕地,以荒地为主,当时是村委会定的,承包费为两万元钱,当时先交了1万元,欠1万元。大约7、8年前朴某某当村长,朴某某向张某某等人要这1万元钱,当时张某某以这块地现在已变更给国土局和给村上修路为由没有还这1万元钱。于是朴某某在4、5年前就以个人名义委托康某甲、付某某、付某X以上访的形式要这块地的所有权,这三人一直告状也没要回来。2014年3月份朴某某找到他说这块地的事,说要召开村民大会商量怎么办,于是他和朴某某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在会议上朴某某、康某甲、付某某、付显军、付某X都说先把地分了再说,他主张在合理、合法、合情的情况下要回来,不同意硬分给村民,最后没商量出结果。4月30日朴某某组织百姓把这块地分了,5月5日朴某某让庄某某向分到地的新生儿收钱,一亩地100元,说是从张某某方要回来的地的费用,村民没交。2014年5月13日,朴某某在其儿子朴某甲家门前朴某某说:“地该种种,他们再来该干干,干坏了钱从地里出。”当时他在场听见了,这样的话朴某某没事就在多人场合说。因为抢地,李某某方和村里的费某某、付某X、付某甲他们打起来了,双方都有人受伤住院。朴某某组织村民分地,原来承包方张某某也要种,朴某某的媳妇因为去种地和张某某那方打起来了,他儿媳妇被打坏了,他当时挺生气的,就在他儿子门前喊,就是想和对方干。后来乡政府非常重视,5月19日在乡政府召开的协调会,村上朴某某、付某X、付某某等人参加,承包方来的是张某某和曹某甲媳妇,宋某甲主持会,派出所也参加了,张某某那方拿出来国土局的手续,朴某某等人不认可手续的合法性,宋某甲传达县政府的意见,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发生打仗的事件,在地的权属没确定的前提下,去年谁种地还由谁来先种,等土地确权下来以后再研究下一步怎么办,接着张某某就对朴某某解释为什么没还村上的1万元钱,是因为给村上修路了,朴某某对此不认可,他俩就吵起来,张某某说就按县里的协调方案办,明天就去种地。朴某某当时就急眼了,一拍桌子站起来说:“我看你是怎么种的这块地,我第一不会让你种的,你要去我就领着老百姓去,接着对跟他一起来的人说,我们走,看他们怎么种地”。说完朴某某他们就全走了。5月20日早晨,朴某某用广播通知村民说,今天分到地的都拿锹到朴某甲家集合,不来就没你的地了。有许多村民去了,他没去,当天早晨朴某某领着三十多老百姓拿着锹在朴某甲家道口等着张某某他们来,等了一上午没来,老百姓就散了。5月21日、22日张某某这方领着十多个人种了两天地,期间朴某某他们也没去现场。5月23日这天,朴某某儿子朴某甲知道张某某这方要来种地,就领着村民上地去了,后来双方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他就不知道了。
14、证人张某丁证实,朴某某5月份用广播通知两三次去南甸子分地,5月中旬一天晚上,朴某某去其家告诉明天去南甸子分地。
15、证人肖某丁证实,5月12日晚上,朴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大胜村西南地里分地。5月23日早晨到地里,付某甲在那主持分地,大约十来分钟,过来十四五个穿迷彩服,拿镐把的人,他们过来和老百姓互相吵吵,那架门要干仗,他就下去了,他们和老百姓互相打起来,我看见一个被老百姓打倒了,其他的被撵跑了,他过去扶穿迷彩服的人,并问怎么样,那人说没事,他便打120叫救护车,后来他就走了。
16、证人张某丙证实,5月23日到地看到20多老百姓,看见一群穿迷彩服,手里拿镐把还有塑料管的人,他和肖某丁用各自的手机录像了,具体怎么打一起的他没看清楚,他看一帮老百姓呼的上去了,穿迷彩服的人就四处跑,老百姓就追着打,穿土黄色上衣的人倒地上了,还有两个穿迷彩服的人也倒地上了,朴某甲的头出血了。他跟付某甲说人放这不行,得送走,后来付某甲找车送医院去的。
17、证人孙某证实,5月初的一天分地的经过。
18、证人高某丁证实,5月22日晚朴某某和他媳妇一起去他家告诉23日去地里种地。
19、证人李某丙证实,5月13日在地里去了20多个老百姓,李某某和王某某去了,还拿手机录像,老百姓围上去打起来了,把他俩围住打,后来他们都走了。5月13日之后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伺候苗,他和付某丁去的。5月23日早晨,他去地里干活,大胜村来了四、五十个老百姓,手里拿着铁锹奔我们来了,他和张X某就走了,过一会儿,他看见李某某领着六七个穿迷彩服的人往南面跑,后面老百姓追,他们就回家了。
20、证人刘X某证实,第二天上午自己干活时,来了20多老百姓,他们说不让干活,再干就揍他们,后来他们就去大坝上站着,不一会我听见有人说干起来了,他和李X某就走了
21、证人李X某证实,5月23日在地里干活时,来了一些老百姓不让干活。
22、证人张X某证实,5月23日早晨,李某某让他们拉四桶柴油去地里干活,大约8点多工人说老百姓来了不让干活,他这边有一个工人是李某某的弟弟,便给李某某打电话:你们什么时间能到,老百姓来了不让干活,然后撂下电话说他们一会就到,在9点钟,七八个穿迷彩服的还有李某某往这边跑,后面有老百姓撵,他一看是打仗了,就开车往远处走,等他回到地里看一个柴油桶被砍坏了。4月30日那天来分地的有60多人,他想不起来当时是谁说的地是老百姓的,不让他们种。
23、证人付某丁证实,他和连襟李某丙从李某某手里承包了20垧水田,是2012年4月份承包的,2014年4月30日那天,他们在地里种地,朴某某领着老百姓到地里量地,他问怎么回事,朴某某说县里说是他们的,一个老百姓说地有分歧,不让他们种了。他问李某某怎么办,李某某说不用管,该种种。他就看老百姓分地,一直到中午12点老百姓走了。5月1日付某甲领着老百姓来种地,5月13日那天地里来了二、三十个老百姓,其中两个妇女还和李某某他们打起来了。5月13日之后付某甲领着二十来人来插秧了。5月23日那天老百姓又来地里与李某某他们打起来了,6月10日左右他去地里拆大棚子,看到地里有十多个大胜村的老百姓插秧,之后他们就没有再去过地里。
24、证人张某戊证实,5月23日去地里分地,朴某甲领着去的,后来来了一伙人双方打起来了,那伙人指着朴某甲说:就打那个戴红色帽子的。这伙人就打朴某甲,朴某甲和几个村民同时和对方的人打到一起去了,当时就打乱套了。当时通知去分地刘某戊告诉他说是朴某某用广播通知的,说谁不去分不到地,当时通知带锹去分地,因为怕干仗。
25、证人刘某戊证实,5月23日前几天朴某某在村里广播喊让去分地,不去不给分,她给丈夫张某戊打电话让他回来分地。
26、证人崔某戊证实,5月22日晚上朴某某和其媳妇一起来好家,让第二天去种地。
27、证人卢某戊证实,5月初的一天,自己替妹妹去地里分地,分了二亩地
28、证人王X证实,5月初的一天,自己去庄会计家抓阄分地
29、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他不清了,我们村上付某甲在打仗的头一天晚上打电话给他,让他回来种地,就是种大胜村后分给老百姓的南甸子那块堤外地,他接到电话后就回来了。第二天早上,他和付某甲还有雇的两个工人(不认识)到梨树乡东柞村拉的稻苗回来,在付某甲家门口看见仇某某、王某庚媳妇、董二龙还有一些人十多个人是谁他记不清了,付某甲把车停下以后,在付某甲家门前的那些人都上车了,他开车拉着那些人往地里走,走到庄某某家稻地那看到庄某某了,车上的人叫庄某某上车,他把车开到大胜村南甸子的水田地,在那看到有几个他们不认识的人在地里那打浆呢,他们车上的人把车上的铁锹、插秧机、稻苗都卸下车了,过了一会,于XX用一个本子记谁来谁没来,记完他名以后,他和仇某某往堤上走,到大堤上了。这时,从地的北面来了十多个人,手里有拿镐把、有拿白塑料管的,往他们这面走时,仇某某说:“共产党的天下没谁了呢,他们来了就揍,使劲揍。”那伙人来了以后先到离他们十多米远的朴某甲、崔小子、朴某乙他们跟前了,接着朴某甲和那伙人当中的一个人吵吵起来并打到一起了,那伙人手里拿着镐把、白塑料管,朴某甲手里拿着一根从大棚上拆下来的铁管子,崔小子、朴某乙和另外几个人都拿着“家伙事”互相打对方,他和仇某某看他们打了起来就拿着铁锹往那方冲,没等冲到跟前呢,那伙拿镐把、塑料管子的人就往东南方向跑了,他在后面没撵上他们,然后就往回走,没走多远看见那伙人中有三个人在稻地里躺着,朴某甲头部出血了。后来付某甲开车把那三个受伤的人和朴某甲都送出地了,这些村民就回家了。他们这方都是大胜村的村民,有他、朴某甲、朴某乙、李某乙、庄某某、崔小子(大名我不清楚)、王某、董某某、仇某某、王某乙,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对方是十三四个男子,我都不认识,大多数都穿着迷彩服,还有几个穿着便装的。在双方打起来的时候,他拿锹冲上去打,没打着,追了几步没追上,对方跑了,我就回来了。当时身穿迷彩服上衣,灰色裤子,黑色靴子。锹是他在朴某甲家拿的,因为他家是外地的,听说往南甸子地去的道不好走,所以他就在朴某甲家借了一把锹。打到一起以后就挺乱的。他们村去的男的几乎都动手了,他看见朴某甲手里拿着一根从大棚上拆下来的铁管子,崔小子、朴某乙、王某乙、庄某某、王某、董某某、李某乙和一些人都拿着“家伙事”都往对方那些人身上打了,但具体打到哪了,现在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他和仇某某都拿铁锹都去撵那伙人了,但没撵上。
30、证人肖某甲证实,2014年5月23日上午8时多在梨树乡大胜村西南侧甸子的地里。我就去西南的甸子地了,进地后他看到大胜村的村民都在大堤上站着呢,有男有女约30人,拿着铁锹、铁管子,他走过去站在一起,有朴某甲、朴某乙、崔某某、仇某某、王某乙、庄某某、付某某、王某庚媳妇等人,其他人没注意,他与董某某蹲在大堤上唠嗑,杨某某来后站在他跟前,这时朴某甲和仇某某就对大伙说:“一会县里的那伙人来了咱们先别动手看看他们是什么意思,我们也都说行。”他就知道一会可能要打仗。过了几分钟从地的北头就过来十多个人,成一字形那样走过来的,大部分都穿着一身迷彩服,个别有几个穿着便装,有的手里拿着镐把,有的手里拿着白色的水管子,听到他们这伙人里有人说:来了。县里的那伙人到地里后,其中一个穿着便装50多岁的男子就说这地是他们的并且有手续,并让老百姓下去几个人和他们谈谈,朴某甲、朴某乙、崔某某还有几个人就从大堤上下去到县里的那伙人跟前,他们互相说了几句话,就看到朴某甲去踹了那个穿着便装50多岁的男子一脚,然后旁边那些穿着迷彩服的男子就奔朴某甲来了,朴某甲、朴某乙还有崔某某他们就拿着手里的家伙去打对方,朴某甲拿着手里的家伙打到穿着便装50多岁的男子,并把这个男子打倒了,这时大堤上的这些人就下去奔着县里的那伙人去并打他们,他下去后有一个穿着迷彩服的男子拿着镐把打在他左胳膊,他便一脚踹到这个穿迷彩服男子的肚子上,然后看到朴某甲、朴某乙、董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崔某某和其他人同县里的那伙人互相打了几下后,县里的那伙人就开始往出跑,他看到地上躺着三四个县里的那伙人,朴某甲、朴某乙等人就去撵县里的那伙人,他没去,他们也没撵上就又回到打仗的那个地方了,这时王某到躺在地上的一个人跟前后用脚去踹了这个人两脚然后被别人拉开了,他自己走着回大胜村,之后再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就是因为大胜村的村长将西南甸子地分给大胜村缺地和有小孩未分到地的村民了,分到地的村民与原来承包这块地的那伙人因为地权有争议引起打仗的。他弟弟肖武智分到二亩地。
31、证人王某证实,当时我赶到现场时,看到朴某甲满脸都是血,他挺生气的,就到了穿米白色夹克衫的人跟前踢了他一脚并说还撵到家门口了呢,其妻子就把他拉开了。
32、证人付某X证实,他5月13日参与打仗了,用锹打和李某某一起来的人屁股一锹,踹一脚。5月19日在乡政府调解未果。5月20日早朴某某用村广播通知分到地的村民拿着家伙事到朴某甲商店集合,他怕打仗就没去。5月23日他与朴某某、康某甲一同到县政府找县长解决土地一事,朴说梨树派出所的人组织的,刚到县政府朴某某就接到电话说去南甸子的老百姓和张某某那方打起来了,他们几个去医院看朴某甲头部被打伤。
33、证人付某甲证实,5月22日是在他和仇某某商店商量第二天去地的事,有他、朴某某、付某X、付某某,让通知各小组人,多去人也是防止打仗吃亏,他通知的仇某某、高某某。第二天现场他也去了,双方说几句话就打起来了,百姓这方朴某甲头部受伤,对方是张某某和王姓男子受伤,是他开车将受伤的人送到120车上的,他当时也给裴某某打电话了。
3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1996年时,他和李某某、曹某甲、闫某庚四个人通过当时大胜村村书记李子阳、村长刘某庚在大胜村承包了大约65垧土地,承包期30年,承包费为2万元。2000年左右,因为那块土地需要投资太大,闫某庚就撤了,2001年时,他离开桦南县去齐齐哈尔市做生意去了,承包的土地就由李某某、曹某甲他们管理,每年也承包给别人耕种,一直到2003年时,桦南县国土资源局给他和李某某、曹某甲、闫某庚、梨树乡大胜村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内容大概为两个方面,一是梨树乡21号土地为国有储备荒原,梨树乡大胜村将土地承包给他和李某某等人违法;二是对他和李某某等人承包大胜村土地后又继续开垦土地29.3垧进行了罚款处罚(当时罚多少钱,记不太清了)。下达处罚决定时,他正在齐齐哈尔正做生意,就没回来。后来,他们对处罚决定不服,李某某代表他们到桦南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复议,但桦南县政府维持了桦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李某某看告政府也告不赢,就又与桦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承包合同,那份合同是李某某、曹某甲与国土资源局签的,他没在桦南县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2014年3月份时,因为涉及到一块土地重新承包的事,他又没时间种地,委托其外甥王某某代表他处理土地的事,让王某某和李某某、曹某甲妻子洪某某共同承包梨树大胜村的土地。2014年5月13日,王某某和李某某因为种地事被大胜村的村民给打伤了,在桦南县人民医院住院呢,他知道这事以后就从外地回来,5月19日那天,他去找桦南县政府的鲁长友县长解决土地的事,当天,鲁某某委托梨树乡政府,将他们和梨树乡大胜村村长朴某某与村民代表找到一起,组织了一次调解,但当时并没有调解成,双方都要去种那块土地,当天下午,他就到医院和王某某、李某某说没调解成,大胜村的村民还会继续干涉种地,人太少,再去种地得多去些人,他当时对王某某、李某某说咱们必须得把地种上,因为当时正是种地的时候,而且这地就是我们的,不能因为老百姓干涉种地,就不种地,他对王某某和李某某说多找些人来,种地的时候都去,一个是去帮帮忙,干点零活,再就是去的人少了不行,多去些人,大胜村的村民去也不敢捣乱。王某某就说他能找到人,我当时找的韩某某(我妹夫)、张某甲(我叔家三哥),他对韩某某、张某甲说这几天帮忙上梨树乡大胜村种地干活,梨树大胜村的村民不让种地,去人多点,咱们人太少了,他俩知道以后都同意了。在2014年5月21日那天早上8、9点钟他和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韩某某、王某甲还有几个人我叫不上来名的,那几个我叫不上来名的都是王某某找的,他们在二水家属楼楼下那走的,当时开两台车,一台是他的黑色别克轿车(黑B35A88),还有一台是灰色微型子面包车,他车是王某甲开的,他们10多个人就去大胜村了,那天下雨,到那以后没呆多久就回来了,到县里直接去杨军炖菜馆吃饭去了,他和他们说,在梨树乡大胜村承包了一块土地,有承包合同,并且县里鲁某某也有明确答复,让把地先种上,但现在大胜村的老百姓不让种地,明天咱们这些人到地里帮着维持维持,意思就是把地给种上,别让大胜村的村民去捣乱种地,种地的时候到了,就这几天把地种上就完事,他们都同意了,他们约定第二天早晨7点钟到桦南县二水附近的一个旅店门前集合,饭后他把钱给王某某让他去买单,并让他去商店买几根镐把和塑料管防身用,第二天早晨集合后,开了两台车去的大胜村,把车停到大胜村西面的道上了,在那李某某给承包土地的人打电话,让他们来种地,但承包地的人说现在下雨,进不去地。后来过了一会,梨树派出所的警察去,把车上的镐把搜走了,他们在那又待了一会就回到了桦南县杨军炖菜馆那吃的饭,吃饭时还是约定第二天早晨接着去大胜村。吃完饭以后,王某某去买一些迷彩服和镐把,第二天早晨,我们和往常一样在二水家属楼下集合,去三台车,有黑色别克轿车、一辆面包车、银灰色捷达车,还是前两天去那些人,他能叫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其他人都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一共十四五个人,走之前买的吃的,这些人拿的吃的,一起去大胜村,刚到大胜村时,就接到雇的种地的人打电话,说现在大胜村的老百姓把他们撵出去了,不让种地。这样,他就领着王某某、李某某他们十多个人拿着镐把、塑料管去地里了,当时在哪个车里拿的镐把和塑料管子他不清楚,当时不知道是谁把塑料管子和镐把放在车旁边的地上了,我当时拿一根镐把,一根白色塑料管子,我对他们说:“有不少老百姓都在地那呢,还拿家伙事了,把种地干活的人都撵里面去了,咱们去看看怎么回事。”然后就往地里走,走到地跟前时,看到地里的老百姓就往一起聚,连男带女的得有40多人,站在最前面的都拿家伙事了,有拿铁锹的,有拿棒子的,他走到跟前,看见村民当中有朴某某的大儿子,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便说:“你怎么也来种地呢?”他说:“没有办法。”接着,他往里面走,对附近的老百姓说:“你们来种地,可能是有人从中挑使,谁让你们来种地的,你把他找来,我和他说。”话刚说完,就有人踹了我侧腰部一脚,转过身看是朴某某的大儿子踹的,接着他又用手里拿的棒子之类的东西打了我头顶部一下,当时就把我给打倒了。倒地以后,我就迷糊了,只感觉我们这方和村民那方打起来了,有人不停地往我身上打,但我一点反抗的能力都没有了,也没看到谁打的我。过了一会,我有点清醒时,发现我妹夫韩某某过来扶我,把我扶起来以后往出走,当时其他人都不在现场了,走了十多米以后,我妹夫韩某某求一个村民,让他用车把我们拉医院去,过了几分钟,过来了一个车把我们从地里拉到大胜村了,在大胜村,有救护车把我们接到医院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他头部受伤了,被人用东西打了好几下,左胯部被人用东西打伤了,后背、后腰、左手拇指都被人打伤了他只记得朴某某的大儿子先用脚踹了他侧腰部一脚,用手里的棒子打了他头顶部一下,他就倒地了,以后还有谁打就没看到了。除了张某甲、韩某某、李某某,其他人都是王某某找来的。他说话时王某某站在旁边,面包车是雇的,车主没去,派一个司机去的,叫张三,但具体叫什么他不记得,这三次都是他开车去大胜村的。第一次他让王某某买的镐把,镐把被派出所收去了,第二次王某某自己出去买完回来后他知道的。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受伤了,他们伤是大胜村的村民打的。镐把是新的,是王某某买的,在哪买的不清楚,能有一米多长,塑料管子就是白色的小白龙,能有一米左右长。他没打别人。他本来就没有想去领人打仗,听种地的人说被老百姓围在地里不让走,他们得去看看怎么回事,再就是他们之前已经吃过亏了,多去些人也是起点震慑作用,让老百姓害怕他们,不让老百姓捣乱,让他们正常种地,带着镐把和塑料管子就是为了防身,真动手打起来拿家伙事不吃亏。
3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他和张某某、曹某乙三个人承包了在桦南县梨树乡大胜村南甸子也就是国土局储备荒原二十一号地,大胜村的老百姓不让种地还抢地,他们在2014年5月21日、22日、23日连续三天去二十一号看着种地,在21号、和22号这两天都是下午回来在杨军炖菜那吃的饭,这两天吃饭的人都有七八个人那样,人都是张某某和他的外甥王某某找的,在22号那天晚上吃饭的时候有十来个人那样,其中一个人是张某某的三哥,吃饭的时候,我就记不住是张某某说的还是王某某说的,明天早上六点左右在桦南县二水那一个小吃部集合,去梨树种地,老百姓要是不让种地,就让他们找村领导来。在22日那天下午张某某就和他说,种地的缺人,让他找人,他找亲属刘X某、李延财去梨树种地,23日早上我借朋友张某戊的白色捷达车,他开车在四点左右接刘X某、李延财带着行李和铁锹,送他俩到的梨树乡西柞村付长海家,雇他家的车在上地,把他俩送到他就回县里了,这次回来接人是张某某告诉的,让找王某某接人,到县里后王某某领他在桦南县世纪商厦那接韩某某和刘某某,他们几人去二水那事先定好的小吃部吃饭的,当时有一辆面包车(灰色的,没看什么牌子车)在小吃部门外停着,吃饭的时大约有五六个人那样,完事他拉着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去买的米和油,其他人坐面包车就先走了,买完东西送到西柞村的,到西柞就看见面包车已经在西柞村的道上停着了,又等了一会,张某某的别克轿车就来了,把车开到清河村的东面那就停下了,因为从那里上二十一号地比较近,面包车在前面,他在第二位置,别克车在后面,王某某从别克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个玻璃丝袋子放地下了,里面有镐把和塑料管子,王某某说:上,大家就开始在地上拿镐把和塑料管子,他当时也拿个塑料管子,张某某又说句走,他们就奔地里去了,他当时走在最后面,张某某在最前面,他背着包子和馒头,有人拿菜,快到地时他看见地里的坝头上都是老百姓,前面的人把手里的吃的都放在地头上了,但是镐把和塑料管子没放下,他也把吃的放地头了,手里就拿个塑料管子往地里走。到地里后,张某某上去和老百姓说,说啥没听见,他看老百姓人挺多的,手里有的还拿着铁锹他就害怕了,他掏出手机冲老百姓的人群照了张相,还想照第二张时,看大胜村村长朴某某的儿子朴生的上去就踹了张某某一脚,把张某某踹倒了,然后又拿个铁钎子上去打张某某的脑袋一下,当时看到张某某的脑袋漏白茬了,他转身就跑了。跑了一会回头看还有拿铁锹追的,他一直跑到公心集村才报案。
3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正月时候他老舅张某某对他说,其和李某某、曹某甲在梨树乡大胜村那承包了一块水田地,能有40多垧地,张某某在别的地方有买卖,知道他家庭条件不好,就说地让他种,说让他和李某某、曹某甲一起种地。后来他老舅张某某就去重庆做买卖去了,到了开春的时候开始要种地了,还是用原来种地那些人干活。2014年5月13日那天上午8点多钟,他和李某某、洪某某(曹某甲妻子)开车到梨树乡大胜村包的地那看着工人种地干活,当时他是第一次去那块地,大约9点多钟时,正在地上干活呢,来了30多人,都是大胜村的村民,有男的,有女的,不认识他们,他们手里拿着铁锹和家伙事,来就阻拦种地,李某某说地是我们的,这些村民说地是他们的,然后双方发生争执,这些村民就将他和李某某打伤了,他俩都住院了,当时打仗的事在梨树派出所报案了。过了几天他老舅张某某在重庆回来了,他老舅和洪某某去县里找这事,回来说当时梨树乡政府的领导找张某某、洪某某协商土地争议的事,对方有梨树大胜的村长,后来也没谈明白就散了。5月19日那天,张某某告诉他没有和大胜村的村长谈妥,不让种地。张某某说咱们现在人太少了,对方人太多了,咱们也找找人,二人商量得多找些人,目的也不是为了打仗,是想把地种完,找人也是为了干活,为了防着点梨树乡大胜村的村民再去地里干涉种地,因为他已经被打了,吃过亏了,防着点村民再打,他老舅常年在外地,在桦南也不认识什么人,他找来左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穆某某、腾飞、李某甲。对他们说在梨树大胜村有块地要种,老百姓老是去闹事,不让种地,让这些人去一个是帮忙种地干活,再就是帮着看着点,防着点老百姓去闹事,就去几天把地种完了就拉倒,也不给他们开资,就是帮忙,他们都同意了。然后2014年5月21日那天早上6点多钟,他在桦南县二水家属楼下的小吃部集合,共十多个人,当时有他、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十来个人开两台车还是三台车记不清了,去梨树乡大胜村地那,当时有工人在干活种地,他们有活也干活,那天下雨,老百姓也没去人阻拦种地,下午2点多钟就回来了,回来以后我们在桦南县杨军炖菜馆吃的饭,当时还是这些人,在饭店定的第二天还得去,然后第二天也就是5月22日早上6点多钟还是这些人又去的地里,也没有老百姓来阻拦、闹事的。回来还是在杨军炖菜馆吃的饭,吃饭之前他自己打车去桦南县一百家具城附近的服装店买了十套迷色服,买的靴子,又买的十根左右的镐把,吃完饭后,他们发的迷色服,有的有,有的没有,反正一共十套迷色服不够,5月23日早上6点多钟在桦南县二水家属楼下的小吃部集合,当时有他、王某甲、张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腾飞、左某某、穆某某、许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还有三个叫不上来名的,一共十五个人,在小吃部吃完饭以后,又买了些吃地带着,当时身穿迷色服,一共三台车,一台浅色微型面包车(车牌号没注意),一台灰色别克轿车(车牌号是黑B35A88)、一台浅色捷达轿车(车牌号不清楚),当时王某甲开别克车,李某某开捷达车,开微型车男子不认识,他当时坐在捷达车的副驾驶位置,刘某某在后面坐着,一共三台车,十五个人直接去了梨树乡大胜村旁边的一个屯子边那,把车停在屯子边上了,因为地离得很远,车过不去,都下车了,当时他看到镐把和小白龙(塑料管子)已经在车旁边的地上了,没注意谁拿出来的,在哪个车上拿下来的没看到,他当时随手拿了一根镐把,王某甲、刘某某也拿了根镐把,其他人拿什么没注意,反正每人手里都拿家伙事了,不是拿镐把就是拿的小白龙,大部分人都穿迷色服,就他老舅、张某甲,还有两个是谁忘了穿的便装,他们换了靴子就走着上地了,当时左某某在车那看车了,他们往地里走很远,道不好走,快到地方时候,看到有很多村民,能有四、五十人在坝堤上面站着,他们一共过来十四个人,当时这些村民他都不认识,手里都拿铁锹和棒子,有男的,有女的,走到坝堤跟前,老舅张某某就上前和这些村民说,这地我们有合同有手续,而且政府都同意我们种地,我们已经承包很多年了,这时对方一个挺膀的男的,能有30多岁,过来跟我老舅说话,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反正说话挺难听就是不让种地,我看到他当时手里拿一个铁棒子,这男的旁边站了一排人,手里都拿家伙事,当时看这么多人,就从兜里拿出来一部红色照相机照相,他站在老舅张某某右侧后边,张某某站在他们前面,旁边还有韩某某,其他人都站在后面,相机不太好使就放兜里了,这时他看到和老舅说话的男的先用脚踹了老舅张某某腹部一下,随后就拿根铁棒子打老舅头部了,他看老舅被打就拿镐把迎上去,奔这个男子打,打没打到没注意,现场就乱套了,这男的也上来打他,男子旁边的人都来打他,有四五个人围着他打,他向后退了能有几米远被打倒,当时他顾不上自己这方都在干什么了,他老舅也被打倒在地里,他被打倒后就有人往他的头部、背部用家伙事儿打。具体用什么家伙事儿打的也不知道。这时候听到一个女的喊:“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这个女的说完,就不打了。接着就有个男的过来要照相机和手机,他便把相机和手机给这个男的了。这时候看到韩某某也在地里躺着,一起来的那些人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过了能有几分钟有个女的将手机和相机还给他,他接过手机后就往家打电话让救护车来大胜村接他们去医院。韩某某找个四轮车把他和张某某、韩某某还有对方那个男的一同从地里拉到能过车的地方,然后急救车把我们送到县医院的,他在医院拿相机要照相发现里面没有内存卡了,我才知道相机的内存卡被那些村民抢去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还有个男的,是圆脸,50岁左右,也打他了,还有个年轻的男子,能有20多岁,长瓜脸,穿什么样衣服没注意,短头发,能辨认出来。其他人我就认不出来了。这块地是张某某、曹某甲、李某某合伙承包的地,有合同,承包了30年,已经种了17年了,先期是在大胜村包的地,后来被国土局收回了,法院有裁决,手续齐全。
37、被告人韩某某供述,5月20日晚上,张某某上他家说,大胜村水田地,老百姓不让种,明天帮维持维持,多找些人去,站脚助威,万一打起来,也别吃亏。21日、22日开两台面包车去大胜村。23日早,开三台车去大胜村。到大胜村后,地里种地干活的人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他们被一帮村民给撵走了。张某某说老百姓有不少在地里呢,还拿家伙事,他们也在车里拿点家伙事,到地里,有三四十村民,有拿铁管子、铁锹的,还有拿二齿子,还有拿棒子的。张某某和老百姓说话,刚说完被一个三十多岁老百姓给踹倒了,接着用两米长的铁棒子往头上打,他就把这个男的铁棒子拽住,男子往出拽,没拽动,他一直没撒手,接着有好几个老百姓就拿铁锹上去砍,上去拍,打张某某和他,当时他被老百姓给打倒了,倒地手里还拽着铁棒子没撒手,有六七个老百姓围着他打,有拿铁锹拍后背,有拿铁棒子打腿,还有用拳头打眼部的,王某某用镐把打一个男子,我上地时拿塑料管了。
3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5月20日王某某打电话说是找几个人去看着老百姓,把地种上,连着去了3天,期间王某某买的白塑料管,5月23日早,开三台车去大胜村,下车后,张某某说地里有老百姓不让咱们种地,咱们进地里看怎么回事。他们这些人拿镐把和塑料管往地里走。到地里,张某某没说几句话就被一个老百姓给打倒了,他们这伙人想上去打老百姓,老百姓人太多,拿的工具又长,他根本靠不上前,和旁边几个人跑了。带镐把和塑料管怕老百姓打我们,万一打起来,也不能空手挺着挨打,同时也想吓唬一下老百姓,如果有挑头抢地的,就打他一顿吓唬吓唬他们。
39、被告人闫某某供述,2014年5月23日早一起去梨树乡大胜村地里共有十五六个人,有他、王某某的舅舅、王某某、穆某某(小龙)、王某甲(小峰),剩下的人叫不上来名了,且带着包子,共开三台车,一台深蓝色别克轿车(车牌号我不清楚),一台白色桑塔纳轿车和银灰色面包车,当时六七个人都穿迷色服,衣服是头一天张总给买的,还给他们买的靴子,张总告诉车备箱里有镐把,每人拿了一根镐把,然后就往地里走,水田地离大胜村能有4、5里地,当时他拿吃的,走到水田地那,看到有40多个老百姓手里都拿铁锹、铁棍子,当时张总在前面,他在最后面拿着塑料袋,里面装的包子。看到张总和一个挺胖的男的(能有40多岁样子,穿什么衣服我没注意)说话,张总说这地我有合同,我种是合理合法,你们不能种,张总还没等说完呢,旁边有个挺胖的男的(能有30多岁样子,穿什么衣服我没注意)拿根铁棒子照着张总的头打了一下,把张总打倒了,然后这些老百姓就冲上来,他把包子和镐把扔地上了,就跑了,小龙在他后面跑,其他人没注意,他们都跑散了。
40、被告人刘某某供述,5月22日下午3点多,王某某打电话明天帮他去种地。23日早,王某某接他,开三台车去大胜村,下车后,王某某给他一套迷彩服。张某某说咱们一会去地里最好别和老百姓发生冲突,要是发生冲突,咱们也别吃亏,就得和老百姓干了。他左手拿镐把,右手拿塑料管就往地里走,走到地里200多米远,看见一帮老百姓在壕上站着,张某某和老百姓谈判,被一个人踹倒了,他上去扶张某某,在扶张某某时,镐把放地上了,王某某就拿镐把打这个老百姓,老百姓就用锹和铁棒子打张某某、王某某和他们。有个拿铁棒子的在身后打他左肩膀一下,老百姓还要打,他就往东跑,后来被一个拿锹的老百姓给截住了,用锹朝脑袋劈过来,他侧身躲开了,接着跑,后来有个拿铁棒子和铁锹的人来打他,也不知道谁把他头部打出血了。
4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王某某是昨天晚上得知的老百姓要去种地,昨天给他们买的镐把和小白龙还有迷彩服,今天早晨他们开车去大胜村地,下车时他拿了个镐把,他们往地里走,到地里张某某和老百姓说话,村长的儿子就拿起一个棒子打张某某的头部,接着好几个人拿着铁上去砍、拍,而且边喊边打,王某某拿个镐把就冲人群里了,就打起来了,老百姓奔他们来了,他便跑了。
4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案发当天是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去的,他换上一套迷彩服,手里拿着白色的塑料管,到现场后张某某说了几句后便有名男子骂了并踹了张某某一脚,他一看打起来就跑了,是自己坐客车回家的。拿着水管子也防止吃亏,可以防身。
4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张某某是他弟弟,案发当天是王某某他打电话让他去的,共去三台车,拿的镐把和塑料管子、迷彩服、靴子,到现场双方打起来后,他见一个人将张某某打倒在地,扶张某某时见有人要打他,便跑了。他当时拿塑料管子防身,打起来也不吃亏。
44、被告人朴某某供述,1995年张某某等人承包大胜村地,2006年国土局认为此地是国土资源局储备地,张某某又从国土局承包此地。2011年3月份,因张某某没按合同付给村上1万元钱,村委托康镇海、付某X、付某某、李树崇把张某某承包村的地要回来,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5月1、2日分地,分完地用广播通知分到地的老百姓必须去种地。5月11日中午接李某某电话,找他研究南甸子的地的事,他让其找治保主任研究。5月13日那天,儿媳李某A、费立娜、李某某因为种地打起来了,受伤了。5月19日在乡政府调解,张某某说今年投入好多钱,地必须种,我说你必须种,我看你怎么种的,你要是种,我第一个出战,除非我死了。5月21日,听老百姓说张某某领十多个人在大胜村西面道边看着,不让村民种地,他给警察打电话,呆到下午2点多钟才走。5月22日那天,张某某又领十多个人在大胜村西面道上呆小半天,下午1点多才走。22日晚上7点多钟,他在家接到付某甲的电话,让他去仇某某家研究研究南甸子的事,在那看见付某甲、付某X、仇某某、付某某都在。仇某某说自己组的明天早晨都去地里种地。他说别你们这组去,让别的组也去,你们这组在边上,要是把地种完了,里面的人就种不上了。仇某某问,明天种地,对方要是来了怎么办,如果对方真来了,你们也别吃亏。如果对方动手就该打打,打坏了钱从地里出,付某某让他用广播给通知通知,明天好多去些人,他说不能用广播通知,如果用广播通知要是出事了,不得找他吗?让各组组长分片通知老百姓明天种地。他说派出所裴某某打电话了,让他明天和张某某他们去找县政府处理地的事,多数他们不能来,如果他们来了,你们也别吃亏。他是村长,儿媳还因为分地的事情被打了,挺生气,就在朴某甲家商店门前,也就是村十字花道上我说过:他妈的,该种地种地,赶明儿个他们再来该干干,干坏了钱从地里出。说话时,我跟前有不少老百姓,就记得董某甲在场听见了。再有就是乡政府调解会上张某某那些人和他叫上号了,李某某还说认可打起来也得把地种上,这场仗是早晚的事情。所以让他们通知分到地的老百姓去种地的。
45、被告人朴某甲供述,当庭供述是他先踹的张某某,手拿铁管,没再打对方人,记不清是否拿棒子打张某某了,他用脚踹的张某某,本村村长是其父亲朴某某,他分得2亩地,23日之前去地里插过秧,当时是去种地,因几句话就打起来了,铁管是在现场边的大棚上拿的,他当天是开四轮车去的,将地分给村是他问村上说是开会决定的,他是经传讯到案的。4月末村里分地,5月初一天,媳妇李某A、还有妇联主任费立娜被李某某和一个姓王的给打坏了。5月23日去新分地插秧,张某某领十多个人拿镐把,张某某问他来干什么,他说来种地,张某某说:这地是你的吗?他说村上分的,张某某身后一个人说是黑社会的,紧接着站在张某某旁边姓王的拿镐把打他头部一下,还有一个人又往他头部打了一下,还有一个穿迷彩服的男的拿个刀奔我来,他当时就躺下了,他旁边种地的就和张某某他们打起来了,当时打乱套了,后来老百姓把张某某这伙人打跑了,不知道是谁报警了,他和张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姓王的一同坐救护车到医院了。当天他穿红色线衣,外衣穿件绿色迷彩服,蓝色牛仔裤,脚上穿到胯部的插秧靴子。
4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分地及案发之前的事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2014年5月23日早6时许他和仇某某、董某某、朴某乙、高某某、付某甲、庄某某一起去的地里,到梨树乡大胜村南甸子的水田地以后,看到有几个种地的人在那打浆、打池更子,那几个人看到他们去就都跑了,他们下车以后,他拿了一把铁锹。于XX统计人名,共50余人去,朴某甲、仇某某他们就说没来的就不给分地了,他和肖某甲在堤上坐着呢,朴某甲、朴某乙、崔某某、仇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庄某某、付某某还有王某媳妇、梁某丁媳妇都在堤上站着,大家当时手里也都拿着家伙事,有拿锹的,有拿铁管子的,其他人大部分手里都拿锹,这时看到从北面过来10多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把,还有拿白色塑料管子的,他们都穿着迷彩服,还有几个穿便装的,一共有14个人,这时我听到仇某某喊:“这共产党的天下还没谁了呢,他们来了咱们就打”。朴某乙也喊:“来了,咱们就磕他们,把他们扔水里边。”朴某甲也跟着喊号说,来了,咱们就干他们。就是给他们鼓舞士气,让他做好准备和对方打仗,我们人多,打起来也不吃亏,把对方都打跑了,就不能和他们抢地了。这时这伙县里的人已经走到堤下了,朴某甲走到那些人那跟他们说话,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这时有个男的就骂村长什么话了,朴某甲就急眼了,用脚踹了其中一个男的身上一下,紧接着,那男的旁边的有几个穿迷彩服的男的就上来奔朴某甲来了,朴某乙也上来拿家伙事跟对方打,朴某甲拿手里的铁家伙事就打他踹的那男的,他看这帮人把朴某甲围起来要打朴某甲,就都拿手里的家伙事往这边跑,那伙穿迷彩服的人看我们奔他们来了,他们就跑了,有的人把手里的镐把扔了,往下跑轮铁锹的时候被对方一个男的用镐把把锹把打折了,捡起锹把就和崔某某、李某乙、朴某乙追一个穿迷彩服的小个男子,那人要跑没跑了,他当时拿锹把打那男的后背两下,崔某某当时捡对方扔地上的镐把打那小子,他几个把那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打倒了,这时肖某甲也过来打那倒地的男子头部两拳,又踹那个男的后背两脚,被人拉开,看到有穿迷彩服的男子往南侧跑,他和李某乙、朴某乙就往南追那几个跑的人,董某某也一起追那些人,追了几步就不追了,拿的锹把也扔了,回来的时候看到被打的那男的在地上坐着,旁边还有躺在地上的男的,脸上都是血,他和董某某就一起回家了,过了几天看没什么动静去山东临沂打工去了,在临沂的时候给家里人打电话听说被上网通缉了,便和付某甲联系说我要回来投案自首,他说他得先和公安机关联系完的,在山东临沂火车站附近被临沂的警察抓了。
47、被告人仇某某供述,2014年5月23日在梨树乡大胜村西南堤外地里他参与打仗了。一方是县里包梨树乡大胜村堤外水田的张某某、李某某等十四五个人。另一方是大胜村村民,有他、朴某甲、朴某乙、付某甲等40多人。因为抢地打起来的,他们村的村长朴某某主张把梨树乡大胜村南堤外46晌水田分给新生儿和缺地、少地村民。但是这地有争议,县里的张某某、李某某原来承包这块地,他们觉得村长领头分这块地,就去种,对方说抢他们地了,结果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5月23日早晨,在道上他听说县里承包地李某某他们这些天总到地里和村上,还拿镐把不让种地。看地北面过来十四五个人,大部分都穿迷彩服,手里有拿镐把的,有拿白色塑料管子。他拿铁锹到大堤上站着,我当时就喊,来一个,灭一个,找一个磕,还说共产党天下还没谁了呢。对方其中有个人就说,你们谁想种地下来,不要受村长的蛊惑,他看见朴某甲、朴某乙、崔小子、还有王某媳妇一帮人就从大堤上下去了,主要是与朴某甲、朴某乙对话的。他看见穿迷彩服的那些人举起镐把奔朴某甲、朴某乙他们去了,朴某甲手里好像拿锹把朴某甲手里拿铁棍子就与他们互相打起来,他也往堤下跑,他刚下堤就摔个跟头,等起来后看到李某乙、肖某庚大儿子、朴某甲、朴某乙、崔某某、杨某某、董某某和穿迷彩服那三四个人打,有拿铁锹的,有拿铁钳子的,有拿镐把的,他看到李某某往东面跑,他拿铁锹和高某某在后面撵,没打到,他俩就返回来了。看到朴某甲在地上坐着,脑袋出血了,付某甲在一旁帮他止血,地上还躺三个人,这时王某过来了,他就去踹躺着的那三个人中间躺着的那个穿迷彩服的人,王某媳妇在旁边拉着不让打。后来付某甲开车将受伤双方都拉走了。他身穿黑色上衣,黄色裤子,黑色靴子。戴一个红色鸭舌帽。朴某甲当时戴红色鸭舌帽,朴某乙戴一个鸭舌帽,什么颜色记不清了。
48、被告人朴某乙供述,2014年4月份争议地块被村上分了,他家分得2亩地,2014年5月13日他嫂子李某A被李某某他们包地的人因抢地打伤了,住院了。5月23日的前一天、两天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他父亲朴某某用广播喇叭通知抓紧时间种地。意思就是地已经分完了,村民都去把地种上,省的承包的人也来种地,不能让承包方种这地。5月23日早上7点多钟,他拿一把铁锹往南甸子地里去路过朴某甲家商店门口,看到一帮村民都在那聚集,议论种地的事,有搭车的、有步行的到地里,他到分到的地段那开始用锹整池埂子,9时许听到北面有吵吵打仗的声音,他就拿铁锹往北面跑看看怎么回事,我到跟前以后看到我哥朴某甲在地上躺着呢,头上有血,我哥旁边还有三个男的在地上坐着,头部也有血,我就和在场的治保主任付某甲把这几个人扶上四轮车拉走了,送医院了,走一会儿,医院急救120车也来了,我们就把他们抬到120急救车上了,我就回家了。当庭供述,在现场拿铁管撵李某某,当天去地的目的是种地。
49、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分地、朴某甲妻子被打一事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5月22日晚接到仇某某电话让第二天早带家伙事去地里,在现场朴某乙、仇某某喊话,朴某甲手里拿铁棍子,他们这伙人都手里拿着家伙事冲在最前面打开始说话的男子,对方有人拿镐把打朴某甲他们,但是他们人少,被朴某甲他们打倒了,他拿铁锹也打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那人拿镐把挡着,把铁锹打断没打到。
50、被告人庄某某供述,供述案发过程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他踹迷彩服男子两脚,朴某某用广播通知两次分地。
5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分地及案发之前的事情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双方来了后仇某某、朴某乙在现场喊话,朴某甲和张某某言语不合吵起来,朴某甲踹张某某一脚,姓王的拿镐把打朴某甲,紧接着朴某乙、朴某甲、杨某某、王某、董某某、高某某、肖某庚大儿子、崔某某、李某乙就拿着家伙事和对方打一起去了,肖某庚的儿子用棒子打张某某的外甥身上一下,王某用脚踹张某某两脚,张某某他们在地上躺了十来分钟,付某甲、崔某某他们几个人把张某某他们抬到车斗上拉走了,王某用铁锹砍了一个装柴油的油桶,他拿铁锹要打人被李某乙叫住便没打。
5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5月23日早朴某甲找其上地,并证实朴某乙喊来了往死里打。当时朴某乙、杨某某拿铁管打张某某一伙人,崔小子拿个木头棒子,当时他拿个棒子打其中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这人正往外跑,他没打到他,然后我就举着棒子撵,但没撵上。
5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5月23日去地是朴某甲通知的,当时朴某乙喊:来了,过来咱就揍他。朴某乙拿铁管打一个没穿迷彩服的男的,崔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肖某庚大儿子拿着尖锹,朴某乙手里拿着铁管子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他看打起来了就拿着锹过去打一个穿迷彩服的,对方拿镐把要打他,他躲过去,这时崔某某过来把他锹抢去,打穿迷彩服的人,他转身拿着铁锹要去撵对方的人,看见朴某甲头部出血了,便不让他们撵了。后来肖某庚大儿子踹了躺在地上的一个男的,崔某某用镐把打穿迷彩服的人胳膊,王某过来踹穿夹克衫的男的被他媳妇拉走,他和杨某某离开。
54、勘验、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辨认7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21号地参与斗殴的人,在斗殴过程中用尖锹或棒子殴打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被告人,7号照片是高某某;4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21号地参与斗殴的人。在斗殴过程中用一根2米左右长的铁钳子殴打张某某和王某某的被告人,该人最先用铁钳子打张某某头部一下,张某某打倒,王某某持镐把上前与该人厮打,该人与他人用铁钳子、铁锹等工具将王某某打倒,4号照片是朴某甲;2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21号地参与斗殴的人,在斗殴过程中用工具殴打王某某等人的被告人,但该人用尖锹还是棒子记不清了,2号照片是崔某某;3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21号地参与斗殴的人,但该人用什么工具记不清了,殴打王某某的部位没看清,3号照片是杨某某;7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21号地参与斗殴的人,但该人用工具殴打张某某和王某某,用什么工具殴打什么部位没看清,7号照片是李某乙。韩某某辨认8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水田地,先用脚踹张某某,后用手中铁棒子打张某某头部,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后又用铁棒子打我的人,8号照片是朴某甲;6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水田地,张某某被人打倒后,这个人用铁锹往张某某身上打的人,8号照片是高某某。张某甲辨认7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水田殴打张某某的人,该人当时用脚踹张某某,后用手中铁棒子打张某某头,7号照片是朴某甲;2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21号地打仗现场的人,当时拿工具,2号照片是高某某;3号照片的人当天在打仗现场,手里当时拿着东西,3号照片是崔某某。王某甲辨认4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里手持尖锹殴打张某某头部的人,4号照片是杨某某;2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里手持铁棒殴打张某某头部的人,2号照片是高某某;3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里手持铁棒殴打张某某头部的人,3号照片是朴某甲;6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里打仗现场的人之一,6号照片是崔某某;付某丁辨认6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不让其种地并手持铁锹、木棒追打李某某的被告人,6号照片是仇某某;4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不让其种地并手持铁锹、木棒追打李某某的被告人,4号照片是王某。李某丙辨认3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手持铁锹、木棒追打李某某的被告人之一,4号照片是崔某某;7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地手持铁锹、木棒追打李某某的被告人之一,7号照片是王某。王某某辨认6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水田地持械殴打本人和张某某的被告人,6号照片是朴某甲;8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水田地持械殴打本人的被告人,8号照片是崔某某;4号照片的人是在5月23日在大胜村南甸子水田地持械殴打本人的被告人,4号照片是高某某;2014年12月12日辨认当时高某某打的自己;2014年12月12日指认朴某甲对其殴打。张X某辨认指认仇某某当时不让插秧,说种了也是白种,给你掸农药;指认付某甲当时不让种地,与李某某等人争吵。杨某某辨认王某某是其用铁锹打的人。李某乙辨认:朴某甲将张某某打倒,王某某将朴某甲打倒,朴某乙、朴某甲将王某某打倒。庄某某辨认踢了王某某腿部两下,朴某甲将张某某打倒。张某某辨认朴某甲当时用铁管子打起头部;指认高某某打起头部。王某甲辨认杨某某与朴某乙打张某某,高某某打张某某,韩某某辨认朴某乙打张某某,高某某打张某某;
55、鉴定意见证实,张某某、王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韩某某、朴某甲、刘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5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57、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公证书、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5月5日张某某、李某某、洪某某已与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2015年起向村民委员会交年承包费8万元,至2025年,土地补助归承包方;公证书证实1996年签订合同是经过公证的;会议记录证实分地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与被告人朴某某方因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理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而双方在协商未果后,矛盾逐渐升级,张某某与朴某某分别召集本案涉案人员数十人并准备镐把、铁锹等相互殴斗,造成多人受伤,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张某某、朴某某等二十名涉案人员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杨某某、仇某某、朴某乙、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故对朴某某辩护人提出朴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经司法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故对张某某、李某某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甲、杨某某、仇某某、朴某乙、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虽然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但是在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故对李某某辩护人、朴某乙辩护人提出二人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仇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均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投案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投案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当庭二十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闫某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朴某某、朴某甲、杨某某、仇某某、朴某乙、庄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均系初犯,平素表现无劣迹应予从轻处罚,故张某某、李某某、朴某甲、朴某乙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系初犯,平素无劣迹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能积极与梨树乡大胜村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此次案件发生的根源,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使矛盾得到充分解决,应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朴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他十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某甲、闫某某因有犯罪前科,有再犯罪危险,可判处实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六、被告人闫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七、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许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九、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十、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仇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朴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十九、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二十、被告人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赵冬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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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