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19 09:26:4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明龙: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你与葛文汉、栾增智、侯跃东、关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82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文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刚借款人民币本金67 000元,利息11 390元(67 000元×0.02元×8.5个月),本息合计78 390元;二、被告栾增智、候跃东、关法佳、方明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审判庭(6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于准
办公室:0454--6797007
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码:154400
文章出处:桦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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