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1 15:25:36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岳廷录:
本院受理原告董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廷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董国良借款3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825元,由原告董国良负担2 428元,被告岳廷录负担5 3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周海滨
联系电话 0454-6797071
收件地址:桦南县人民法院
邮编:154400
文章出处:桦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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