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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09:12:04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范增相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芝与被告范增相离婚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原告张桂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海滨

联系电话  0454-6797071

收件地址:桦南县人民法院

邮编:154400

文章出处:桦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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