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09:14:05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岳志臣:
本院受理原告丛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丛影与被告岳志臣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岳美含由原告丛影抚养,被告岳志臣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丛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周海滨
联系电话 0454-6797071
收件地址:桦南县人民法院
邮编:154400
文章出处:桦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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