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法院干警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2.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二、离任法院干警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利用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案件承办法官,从中牟利;
2.不得利用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3.不得利用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4.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不得以其他方式干预案件审理、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
三、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注册个体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
3.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6.担任法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7.在法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8.法院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接待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四、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桦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