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2 14:25:5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玉秋(胡玉国法定继承人):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国诉被告桦南县柳毛河镇群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黑0822民初3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胡玉国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 杨晓春
联系电话 0454-679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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