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法院可不答应!

发布时间:2022-05-18 11:06:12


拖欠他人经济损失费19万余元?
转移名下财产给儿子企图赖账?
法院可不答应!

2019年,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桦南县大八浪乡东安村村内道路行驶,将行人程某某撞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程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后,我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扣除已经赔付的人民币3万余元,还应赔偿人民币19万余元。案件生效后张某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程某某无耐向我院申请执行,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服刑监狱进行约谈,张某某并不配合,通过办案法官走访调查发现,张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告诉家人将其名下粮食补贴存折更名至其儿子名下,企图躲避执行。随后,办案法官将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立案,该案正在侦查中。

桦南县人民法院为根治“执行难”顽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坚持“打”字当头,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严厉打击涉拒执犯罪行为。通过发布《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促使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履行,带动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结,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