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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桦南县人民法院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讲授专题党课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1:48


为持续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真正达到政治大淬炼、思想受洗礼、能力有提升的目标。5月27日,桦南县人民法院举办专题党课活动,县纪委常委谢天鑫出席会议,派驻纪检组组长张清为干警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院党组成员李少峰主持会议,各庭科室负责人及干警代表参加。

讲授过程中,张清从《政务处分法》出台的背景、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实体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结合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了违纪违法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党课结束后,李少峰强调,作为法院干警,在今后工作中要常态化学习《政务处分法》,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在遵纪守法上做好表率,在执法过程中要秉公用权、廉洁自律、坚持道德操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干警们纷纷表示这次的党课内容丰富、深入浅出、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会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纪法规,增强党性修养,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为我院争创“全市排头、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工作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拓展延伸
处分种类:

处分影响:
违法公职人员在职业发展方面将受到影响:
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考核评优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公职人员被开除的,终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违法公职人员在经济等利益方面将受到影响:
对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其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职称、待遇、学历、学位、荣誉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纠正。
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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