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学习专栏】《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2-07-01 08:46:20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的规定。2018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什么?有哪些制度性的设计?桦南县人民法院将定期发布相关内容帮助您解决疑惑!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桦南法院官方微博
您是第
12834570
位访客
地址:桦南县梧桐路中段
电话:0454-6222812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