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在线?”
“公诉人是否在线?”
“李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现在开庭!”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为了积极响应疫情防控要求及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有序进行,桦南县人民法院本着“防疫与办案并重”的原则,积极利用“云庭审”的模式审理案件,近日,院党组成员周海滨通过互联网审判法庭审理了五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当场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庭审前,承办法官与公诉人、五名被告人提前对接,确保设备网络畅通。在庭审过程中,声音画面同步流畅,顺利完成了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核实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次刑事审判“云庭审”,是桦南县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做好防疫防控和案件审判工作的缩影,亦是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又一次生动实践。下一步,桦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坚持防控不松劲,审执不降档,服务不掉线,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双胜利”。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