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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召开生命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12-12 16:00:04


近日,桦南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一年来生命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葛治中就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定求助义务,以及如何尽到法定救助义务等与会人员关注的问题答记者问,县医护人员代表、群众代表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葛治中首先通报了生命权纠纷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情况,随后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原告蔡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系桦南县某企业职工,在单位工作休息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昏迷后发生呕吐,同事见此情景将刘某某继续安置在室内进行观察,并向领导做了汇报,而后开始联系家属。约二十分钟之后,蔡某某及朋友赶到现场,将刘某某用自己的车送至医院急诊进行抢救,后转至住院处入院治疗,经医生临床诊断为脑出血、脑疝、脑干出血,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被告单位本应对处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处于危难情形的职工紧急就近送往就医或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然而该用人单位没有在第一时间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及时施救,却在向领导请示,联系家属,后由紧急赶来的家属自行将病人送往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刘某某死亡的后果,某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的死亡,主要原因也是由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自己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企业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0111.40元。
在提问环节,葛治中结合工作实际对医护人员、群众及记者提出的各项问题逐一解答。

通过此次新闻发布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与生命权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医护、群众代表进行了普法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今后工作中,桦南县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推动以案释法常态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领、规范作用,为更高水平法治桦南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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