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振兴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2023)黑0822刑更1号
罪犯被告人李振兴,男,1984年2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840209201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明义乡新生村。2005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2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1月15日被桦南县检察院监视居住,2021年1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罪犯李振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在交付执行中,2021年12月13日,桦南县看守所以罪犯李振兴体检报告及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显示1、该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未完全缓解期;2、经询问该人,该人目前失眠状态,整晚不睡觉;3、由于疫情封闭管理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存在实际困难。决定暂不收押该罪犯。罪犯李振兴以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以罪犯李振兴近亲属自愿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未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对其病情作出诊断,无法证明李振兴身体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的疾病。决定1、对罪犯李振兴不予监外执行;2、继续执行本院(2021)黑0822刑初205号对罪犯李振兴判处的刑罚。2023年2月3日,其家属李振江以未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要求对罪犯李振兴进行病情诊断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上述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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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