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人隋红静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红琰,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社区25组40号。居民身份证号:230804197004280016
执行案号:(2021)黑0822执1903号
执行标的:(2021)黑0822执1903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14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举报电话:0454-6109075 13945423640
联 系 人:柳盛林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郑红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3日止),如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所得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特此公告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