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人马继才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于涛,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金科社区四委1组177号。身份证号:230822197203236432;
执行案号:(2018)黑0822执784号
执行标的:130万元及利息
举报电话:13945423640 柳盛林
悬赏条件:悬赏举报信息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在本院执行款到位时,将悬赏金向举报人发放,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核实属实并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执行回款的20%给予举报人奖励。
悬赏期限: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止),如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所得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特此公告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桦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